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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证券胡立峰:基金评价标准应与时俱进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29日 10:25 作者 胡立峰
  □银河证券胡立峰

  基金业绩评价需要选择合适的比较基准,比较基准不同,评价的结果会大相径庭。从所选择的基准方面判断,基金评价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相对于无风险利率的评价(绝对收益评价),另一种是相对于基金契约中规定的业绩基准的评价(相对收益评价)。

  普通投资者在选择基金时一般主要从绝对收益方面考察基金的业绩,采用绝对收益评价模式。而从基金的契约看,基金的投资目标是跑赢业绩基准,适用相对收益评价模式。由于所选择的参照系不同,基金经理和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并不完全相同。国内的基金经理被基金契约和投资者寄予了双重的期望,一方面需要跑赢业绩基准,另一方面又要获取满足投资者需求的绝对收益。事实上,这两方面很多时候很难统一,除非基金的业绩基准选择的就是无风险利率,然而目前已发行的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很少以无风险利率作为业绩基准。

  由于基金经理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者的需求目标并没有完全的统一,单方面要求基金经理在绝对收益和相对收益两方面均有较好业绩的期望过于理想。既然投资者不能从单一基金的投资中获取绝对收益,这就要求投资者在进行基金投资时,具备基金投资组合的管理能力,通过在不同的时间,组合不同的基金从而达到获取绝对收益的目的。然而,实际上大部分普通投资者并没有基金组合的管理能力。

  为了解决目前出现的基金经理和投资者之间目标不统一的矛盾,需要有专门的专业人员连接基金经理和投资者,代替投资者进行基金组合管理,赚取绝对收益。这就要求专业人员具备基金组合的管理能力,具备市场行情的判断能力,同时了解各基金的契约,明确各基金的投资目标,通过在不同时间选取不同基金的组合投资,达到获取绝对收益的目的,此类专业人员称之为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投资的建议,对投资者的盈亏负责。有了投资顾问的参与,现在市场上就有了三类参与主体:基金经理、投资顾问、投资者。基金经理对基金契约负责,投资顾问对投资者负责,投资顾问可通过向投资者收取业绩提成的模式获取提供专业服务的报酬,投资者盈利越多,投资顾问获得利润就会越多。

  回过头来再看基金评价。投资经理和投资顾问实际都参与投资活动,基金经理的目标是获取超过业绩基准的超额收益,对基金契约负责;而投资顾问直接对投资者负责,目标是获取绝对收益。相应的,投资评价应扩展到基金经理和投资顾问两类市场参与主体上,由于两类主体的投资目标不同,所适用的评价方法理应有所差别。

  投资经理对基金契约负责,应使用相对业绩基准的相对收益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如超额收益率、跟踪误差和信息比率等;投资顾问对投资者的绝对收益负责,应使用绝对收益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如绝对收益率、标准差和夏普比率等。加入投资顾问后,解决了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目标不统一的问题。相对收益的评价指标评价基金经理投资管理能力,绝对收益的评价指标评价投资顾问的基金投资能力。因此,投资顾问可以通过相对收益评价指标选择合适的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绝对评价指标选择合适的投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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