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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要求:基金评价机构自查“历史旧账”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5月19日 07:55 作者 蔡宗琦
 
  在17日公布第一批具备协会会员资格的基金评价机构名单后,中国证券业协会18日向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相关基金评价机构发文,要求基金评价机构会员应对其以往的基金评价业务及评价结果进行自查。
  协会表示,第一批具备协会会员资格基金评价机构名单公布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公开引用基金评价结果。
  协会指出,基金评价机构会员应对其以往的基金评价业务及评价结果进行自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评价结果,通过本机构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布。
  此外,基金评价机构会员应按照上述自律管理规则第二十条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在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格式将披露信息内容的电子文档发送至协会,并传真经盖章确认的书面文件。
  协会公布的基金评价机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显示,评价机构除公司、评价人员和基金评价业务情况外,还需填写基金评价指标体系的情况,评级、评奖机构填写基金(基金管理公司)评奖情况,基金(基金管理公司)评级或评奖的程序和发布方式,以及为避免与评级或评奖对象产生利益冲突采取的措施。(蔡宗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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