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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评论:承诺收益何必“躲猫猫”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01日 08:08 作者 黄湘源
    在国际市场上,代客理财会回避承诺收益吗?
  说也奇怪,中国的基金,当然这里主要说的是公募基金,虽然无不打的是为投资者理财的旗号,却没有一个对投资者承诺收益的。
  承诺收益成为公募基金的禁区,并不是没有原因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迄今仍明令禁止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这一规定,体现了一定的时代局限性。无可否认,在法制尚不健全的市场建设初期,泛滥成灾的承诺收益严重忽悠了投资者,扰乱了市场,也给市场监管和司法机构在受理投资者维权案件时带来了不少难堪。不过,对承诺收益一刀切的限制不仅该限的没有限,不该限的反而被限了,显然也并没有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是更多掩盖了理财者的责任。因此,这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既说不上对,也谈不上公正的。
  其实,所谓承诺收益禁令的约束力不仅从来都没有延伸到私募基金,而且在实践中也不时受到来自银行理财产品等多方面的挑战。尽管银监会早先也曾下发过一个文件,要求银行代客理财业务不得承诺保底收益,更不能承诺固定收益,但对于银行来说,假如他们所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并不是用于投资股票,而是除了1年期定期储蓄之外,用于购买国债、央行票据及金融债券等,那么,在预期收益确定性相对较稳定的条件下,有什么正当的理由不能承诺收益呢?
  考虑到金融消费者对于“保底”承诺有着特别偏好,银监会在2004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证监会后来逐渐对保本基金和含有某种隐性收益承诺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也采取了相对较容忍的态度,但是,有关统计显示,银行理财产品募资规模从2007年的约4000亿元猛增至目前的7万多亿元,而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率先突破3万亿元规模的公募基金却在2008年后呈现江河日下的趋势。而后者的萎缩,与其在收益预期上的一再失信于人有相当的关系。
  为承诺收益正名是中国理财市场走向市场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包括基金在内的理财产品取信于投资者的要义之所在。为了不让模糊不清的预期收益忽悠投资者,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权利,承诺收益绝不能再像现在这样“躲猫猫”了。
  (作者系资深市场观察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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