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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再揪"硕鼠" 基金经理为大众理财就得守规矩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6月10日 10:04 作者 胡芳
    “想要防患于未然,必须在各项制度上进行完善,目前‘老鼠仓’进行刑事处罚,加大了‘老鼠仓’的处罚力度,效果有多大还不好说。‘老鼠仓’的监管应该侧重日常运行管理,出事后重罚,如果没发现的概率极低,那么惩罚效果可能也未必会很好。”  

  继韩刚之后,2011年第二起涉嫌“老鼠仓”的基金经理也被移交公安机关。据悉,光大保德信投资原总监、光大保德信红利基金、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基金原基金经理许春茂日前因“老鼠仓”被移交公安机关。同期被曝光的国海富兰克林中国收益基金原基金经理黄林的处罚也同时下达。基金业多位人士表示,作为基金经理,既然为大众理财,就要遵守游戏规则,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管理层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再揪“硕鼠”

  早在2010年4月15日,光大保德信曾发布公告称,光大保德信红利基金及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基金原基金经理许春茂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许春茂辞职不久,跳槽到中欧基金。正是在此期间,许春茂涉嫌“老鼠仓”的传闻逐渐扩散。之后,许春茂曾一度在中欧基金上班,但缄默期尚未过,有关其涉嫌“老鼠仓”的传闻又沸沸扬扬,许春茂便离开了中欧基金,之后不知所踪。

  公开资料显示,许春茂在任职光大保德信基金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本人操作或指使他人操作相关证券账户,持续以先于、同步于或稍后于基金买卖相关个股的方式牟取巨额利益。上海证监局根据有关线索介入调查,据悉目前调查已终结。因其违法行为延续至刑法修正案(七)实施日后,许春茂一案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这也是继韩刚之后,第二名因“老鼠仓”或接受刑事处罚的基金经理。

  此外,国海富兰克林中国收益基金原基金经理黄林也受到处罚。公告显示,2007年3月至2009年4月,他在任国海富兰克林中国收益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及所掌握的基金投资决策重要信息,操作其控制的汉唐证券上海武进路营业部(现信达证券上海四川北路营业部)荆某账户,先于或同步于自己管理的中国收益基金买入并先于或同步于该基金卖出相同个股,涉及宁波华翔等8只股票,亏损5.4万元。

  据悉,证监会对黄林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还认定黄林为市场禁入者、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取消其基金从业资格。

  防鼠患于日常

  近年来,监管层加强了打击“老鼠仓”的力度。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要严打“老鼠仓”。2010年年底,证监会一直督促基金行业要坚守“三条底线”,强化行业监管,净化市场环境,提高合规意识,并组织基金公司开展坚守“三条底线”的自查活动,开展合规培训等多项活动。此外,证监会以及上海证监局、深圳证监局也经常抽查辖区内各基金公司的安全问题。

  不过,这些并没有阻止“老鼠仓”的发生。相反,“老鼠仓”事件反倒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业内人士分析表示,想要防范“老鼠仓”,既要法规,也要自律,更要监管。

  “根据蟑螂理论,发现一只蟑螂,意味着有很多蟑螂,隐形‘老鼠仓’数不胜数。这并非危言耸听,不过,最终结果却仍然是玩火者必自焚。”基金界资深人士赵迪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王群航也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基金经理,既然为大众理财,就要遵守游戏规则,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管理层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王群航进一步表示,基金经理想要选择自由,可以选择私募。公募和私募是两个世界。监管“老鼠仓”,规范公平交易,是公募基金里特有的行为规范,私募基金没有。因此,不习惯这些法律法规的人,可以去私募基金。

  “想要防患于未然,必须在各项制度上进行完善,目前‘老鼠仓’进行刑事处罚,加大了‘老鼠仓’的处罚力度,效果有多大还不好说。‘老鼠仓’的监管应该侧重日常运行管理,出事后重罚,如果没发现的概率极低,那么惩罚效果可能也未必会很好。”民生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马永谙对记者表示。

  

  公平交易成重点(延伸阅读)

  今年的两起“老鼠仓”事件处罚结果显示了监管层对公平交易的重视。

  中国证监会网站日前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意见》要求基金公司在投资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此外,《意见》还对公平交易有了非常具体的规定。如公司应对不同投资组合,尤其是同一位投资组合经理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同日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同时对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分析。基金经理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同时,公司应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确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而发生的同日反向交易,公司应要求相关投资组合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记录备查(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组合等除外)。

  《意见》还规定,基金公司应当在各投资组合的定期报告中,至少披露以下事项: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异常交易行为专项说明,其中,如果报告期内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应说明该类交易的次数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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