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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立峰:构建多元化基金销售体系迫在眉睫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5月17日 11:02 作者 胡立峰
 
  □银河证券 胡立峰 
  
  今年以来,随着股市的震荡,财富效应缺乏,基金销售面临较大压力。而且,4月份后,行业内执行新的基金销售费用规定,银行提高了尾随佣金的比例,尾随佣金占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的比重越来越大。银行向基金行业输入了宝贵的客户资源和储蓄资源,因此,银行提高尾随佣金的做法是正常的。问题的关键是基金行业的销售压力因此进一步加大。目前,较为单一的渠道使基金的发展遭遇一定瓶颈,因此,应持续推进交易所基金业务,建立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积极构建多元化的基金销售体系。
  从现实来看,基金销售主要依靠银行,此种局面在提高基金销售机构的营销、研究、创新服务等方面的专业化水平上很难做细做深,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弱;高风险基金销售中银行信用以及稳健价值被透支;客户经理对股市的风险认识不够;银行体系的基金信息披露工作不足。所以,在这方面,商业银行渠道需要加大基金销售适用性工作的普及和推广力度。但从全局以及金融体系的架构来看,高风险基金应该加大在证券公司、交易所和中登体系发行销售和交易的比重,因为交易所体系的投资人(股民)天然是高风险承受者,对股市的风险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对于股票基金的承受能力较强。同时,在银行体系加大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比重。
  我国以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公司为主组成的集中统一的中央证券登记结算交易体系具备了推动基金行业“交易所化”进程的客观条件。《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是证券行业和基金行业的两大基本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把我国资产组合的产品权交给了基金公司,同时《证券法》把证券交易的通道权交给了证券公司。《证券法》把基金产品定义为证券的一种。所以,在保持银行基金销售渠道的同时,让部分基金产品和基金客户通过交易所体系进行申购赎回和交易,从而充分调动证券行业的资源支持并推动基金行业的发展逐渐成为证券行业和基金行业的共识。当务之急是要修改基金法中关于开放式基金的定义,强制性或者鼓励全部的开放式基金在保留现有销售渠道的同时,必须在交易所挂牌申购赎回和交易。
  与此同时,也要大力发展第三方销售机构。这类第三方机构“小而精”,更注重自身长期发展。美国的资产管理行业发展较好,他们有60多万的投资理财顾问,而我国国内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最多也只有六万多人。基金行业建设一只几十万人的销售队伍,将基金行业的销售收入在银行、券商和基金公司三大机构之外进行更大范围的社会再分配,对于促进基金行业的就业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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