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一个月内两道"令箭" "紧箍咒"接连抛向财媒 |
| 来源: |
东方早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2月18日 09:14 |
作者: |
肖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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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监管范围“覆盖”所有财经媒体
东方早报记者 肖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官方网站昨天以自问自答形式,公布了“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财经媒体执行《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就财经媒体在执行《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作出解释。
“不得发布非会员基金评价结果”
可查资料显示,《暂行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解释,《暂行办法》不仅仅适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对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同样有效。财经媒体违反规定的,证监会还将对相关机构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根据《暂行办法》,财经媒体不得发布非证券业协会会员的基金评价结果;财经媒体都要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从事基金评价业务或公开发布基金评价结果,不得有“九大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对不同分类的基金进行合并评价”、“对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进行评奖或单一指标排名”、“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评价”等。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在过渡期内(即从《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至第一批具备协会会员资格的基金评价机构公布之日后一个月),媒体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基金评价结果;过渡期后,任何媒体不得发布非证券业协会会员的基金评价结果。
上述负责人“请各财经媒体认真学习《暂行办法》,准确把握法规精神,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根据证监会网站的介绍,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一个月内两道“令箭”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是最近一个月内,国内证券监管及相关部门公开颁发给媒体的至少第二道“令箭”。这也随即引发证券报道(包括基金报道)的监管该由谁负责的市场话题。
此前的11月下旬,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下称《指引》),要求新闻媒体不得使用上市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
该《指引》第二章第二十六条规定,“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新闻媒体在发表有关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或新闻报道时,应当遵守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包含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内容,不得使用上市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在可能涉及上市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事前向上市公司求证。”
根据相关资料,深圳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直接监督管理,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一起担当证券市场组织者的角色,其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对上述两道“令箭”,分析人士指出,随着投资理财意识增强,社会公众对于证券相关信息的需求大大增加,如何让真实准确的信息更公开、公平、有效地进入(包括基金业务)市场,成为一道难题。
稍早前,一则《28位基金经理资质涉嫌虚假》的新闻报道引起中国证券业协会高度关注。中国证券业协会随即发布有关“说明”称,该报道所叙述的基金经理从业资格和学历涉嫌虚假情况基本不属实,但相关媒体随即回应:“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说明中,存在诸多疑点值得商榷。”在争论中,公众需要了解的信息无疑应逐渐公开透明化。
◎ 相关链接
证监会:
财经媒体“九不”
1. 对不同分类的基金进行合并评价。
2. 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10 只的基金进行评级或单一指标排名。
3. 对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进行评奖或单一指标排名。
4. 对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基金管理人评级的评级期间少于36个月。
5. 基金、基金管理人评级的更新间隔少于3个月。
6. 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奖的评奖期间少于12个月。
7. 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包括具有点击排序功能的网站或咨询系统数据列示)的排名期间少于3个月。
8. 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的更新间隔少于1个月。
9. 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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