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2月17日 08:01 |
作者: |
朱宝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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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后,为完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全文详见证监会网站)已经2009年12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发布。该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将来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申请变更行政许可、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将适用该规定。 据悉,新规基本承袭2004年发布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试行规定的章节、框架和内容,对部分内容进行了相应增删。新规定对第一次反馈意见提出期限要求,增加了审查人员与申请人的沟通途径并简化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时的终止审查程序,规定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了中止审查制度,在目前实践的基础上将中止审查的四种情形进一步明确。(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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