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明年2月1日起实施 |
|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2月17日 07:24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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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后,证监会16日举行第26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并正式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将来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申请变更行政许可、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适用该规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自10月26日发布草案征求意见以来,针对该规定共收到18份意见反馈,部分反馈意见质疑文件中相关授权规定,但这类意见是由于草案公布期间有市场人士将“股票上市”与“股票发行”混为一谈,误认为股票发行申请将改由交易所直接核准或决定造成的。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关于授权“证券、期货交易所”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已失效,故此次修订删除有关内容,使之与修订后的《证券法》等相衔接、协调。 此外,有反馈意见建议强化申请、诉讼及救济等环节的规定,但考虑到行政许可法已经对其作了充分规定,故未有重复规定;证监会接受了反馈意见中的合理文字性修改建议,但对与草案关联度不高的建议未予以采纳。 该规定基本承袭2004年发布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试行规定的章节、框架和内容,但对部分内容进行了相应增删。新规定对第一次反馈意见提出期限要求,增加了审查人员与申请人的沟通途径并简化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时的终止审查程序。规定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了中止审查制度,在目前实践的基础上将中止审查的四种情形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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