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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改不妨公开进行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09日 08:28 作者
    权威人士6日表示,全国人大财经委6日召集有关部门专题研究《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法律的生命力在于适应实践的需要,我们作为监管机构,每天都要面对的就是法律的稳定性、适应性,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行业的发展总结实践经验,尊重立法规律,把基金法修改得更完善,更加适应基金行业的发展,这项工作非常有意义。
  任何一项立法或修法活动(在法理上法律修改也属于立法活动),在理论上最终都可以说是一种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而且这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一经法律程序所确定,就具备了由国家强制力所保证实施的强制性。所以,无论是为了公正,还是为了基金法本身的完善,本人认为这次基金法的修改都应以公开方式进行为好。
  从民主立法的要求角度来讲,由立法及其修法活动所有的社会利益调节作用所决定,其最后直接影响的是社会的利益关系。这次基金法的修改,结果必定是对现有证券基金投资活动中的利益关系的改变,或者说是调整。而其中所涉及不但有监管机关、基金公司以及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还会由此引起原有市场监管与被监管、投资与理财关系的一定变化。所以,在此前提下,以公开方式让利益各方参与这次修法活动,并倾听利益各方的意见,无疑可以使这次修法活动的民主水平得到提高。同时,立法部门还可由此进一步增进对现有市场关系的了解,而这对监管工作中的利益权衡,以及对以后的监管工作改进来说,肯定会是一件好事。(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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