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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 加强对从业人员约束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01日 05:27 作者 余喆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5年来,我国已建立起一套以基金法为基础、相对完善的基金法律法规体系。业内专家建议,随着基金行业的发展,基金法应进一步加强对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的约束,从根本上杜绝“老鼠仓”问题的发生。
  基金法颁布实施为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截至去年底,共有60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了473只证券投资基金和19388.84亿元的基金资产,基金数量和资产规模分别较2003年底增加3.19倍和10.59倍。按照资产净值口径统计,股票投资方向基金资产净值占A股流通市值的比例达28.83%。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负责人胡立峰表示,基金法颁布后,有关部门及时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则,详细、具体明确了基金行业参与主体、从业人员和基金产品的市场准入、行为规范、监督管理等多个环节的制度安排。经过5年发展,国内基金业已建立起一套以基金法为核心、以6部涉及基金运作、销售管理、信息披露、银行托管、基金公司、基金公司高管管理的部门规章为主体的基金法律法规体系。基金业据此建立起了“组合投资、信托托管、信息披露”三大支柱。
  业内专家建议,基金法应与时俱进,加强对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的约束,并进一步明确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托责任。同时,基金法的外延可考虑扩展到囊括私募股权基金和产业基金。(余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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