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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季先:基金法修改不宜“求大求全”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08日 08:12 作者 李季先
  李季先
    有报道称,全国人大财经委近日召集有关部门专题研究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目前,修改基金法的修法路线主要有两种主流观点:“小改――单纯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大改――把它真正变为投资基金法”。
    面对急遽发展的资本市场,受制于现基金法多方擎肘的基金业已经创新乏力。而围绕着“大改”还是“小改”的路线达不成共识,基金法的修改就很难启动,这对于渴望尽快通过修改基金法解决实务问题的业内人士来说,恐怕还得等待更长时间。
    实际上,基金法修改无论是“大改”还是“小改”,无非都是要解决基金业发展中的问题,而不是求大求全的“包裹立法”。想在修法中一步到位或一劳永逸地解决整个基金行业的问题,譬如解决基金法对各类私募基金的适用问题、多层次监管问题等,是不现实的,除非原有的基金法律法规已经完全不适应形势。而问题显然并非如此,2004年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仍是我国基金业的基本法律,且其多数法律条款仍然符合现下的中国国情。
    正如原全国人大财经委基金法起草小组组长、证券法研究专家王连洲先生所说,基金法修改的最重要背景是目前法律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譬如民营资本不能进入基金管理行业;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的非契约性关系而导致持有人的话语权有限;基金管理人建老鼠仓、进行内幕交易等违规成本过低等。而这些,才是本轮基金法修改要重点解决的问题。至于是否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推出的不同人民币和外币集合理财产品也纳入基金法规制范围,则大可放至下一阶段立法解决。
    中国基金业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基金法本轮修改关键是要照顾到市场的需求,譬如将私募股权投资纳入到基金法调整;修改后的基金法要保护各个层次投资人利益,实现基金业者的利益均衡,特别是要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建立公正、平等的信托法律关系,而不是简单寻求一揽子解决当下基金业存在的所有问题等。毕竟,法律内容形式的多样性和全面性并不代表法律的完善与合理,基金法并不是基金业法律的全部,基金业的问题也不可能靠一部法律全部解决。
    因此,我认为,当下基金法修改不宜“求大求全”,而是要着眼于立法规律因时制宜,要着眼于既有规则的合理性调整或规则“松绑”,比如突破基金法第59条规定的限投股及关联交易等一系列禁止性的投资羁绊、允许基金公司管理费收取与投资业绩挂钩、明确规定基金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专户理财中专户与普通投资之间要设立制度防火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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