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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与基金公司的争议:补分红的公平性有待观察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20日 07:36 作者 王艳伟
    近期,由北京某律师向南方基金追讨2007年未分红利,以及国海富兰克林主动进行“补分红”引发了一场投资者与基金公司之间关于分红的争议。
  国海富兰克林旗下3只基金主动补分红的做法,得到了大多数投资者的认同,至少说明基金公司在解决对投资者进行收益分配问题方面已开始采取积极态度并进行尝试。但是,业内人士却认为,补分红的做法并不合适。
  对于北京某律师对南方稳健二号基金红利的追讨,北京一位基金研究员认为“板子没打对地方”。因为南方稳健二号的基金合同中并没有“每年至少分红一次”的表述,而只是约定每年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但是,的确有一些基金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了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却没有在2007年基金赚钱的情况下分红,这些才是明显的违约行为。
  对于2007年未分红的基金,CBN记者浏览过基金合同后发现,鹏华行业成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景顺长城资源垄断、华安创新等基金的合同中都有明确约定,在满足分红条件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这些基金都在2007年获得了利润,都符合分红条件,但没有对2007年已实现收益进行分红。不过,这几只基金都在2007年或2008年初进行了拆分。
  上述基金研究员向CBN记者表示,国海富兰克林所补的分红只是补给当前持有相关基金的投资者,对于很多在2007年底持有该基金而在2008年已赎回的投资者进行补分红这个问题如何解决还未知,所以其补分红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还待观察。同样,那些违反基金合同、没有及时分红的基金,在是否补分红和如何补分红的问题上,面临同样的难题。
  “我认为,要解决目前各基金分红条款不一、分红较为混乱的问题,还应从完善、规范最基本的法律法规做起。日前监管部门下发的《指引》也旨在规范基金分红的下限、次数和时间。”上述人士表示。同时,投资者应该明白,基金分红并不是衡量基金业绩的标准,净值表现才是基金给投资者带来回报的关键。但是,规范基金市场,将分红细则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给投资者自主选择的权利,是基金市场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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