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3月21日 10:19 |
作者: |
闫立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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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央行发布公告称,为拓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渠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为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做出了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时,应为各特定资产管理组合分别开立单独的专用债券账户。账户名称为“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组合名称”。 特定资产管理组合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通过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公告要求,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对各自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定资产管理组合通过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资产管理人应与结算代理人签订债券结算代理协议,有关业务比照金融机构法人办理。结算代理人应代理特定资产管理组合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债券账户。 央行要求,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所有债券账户相互之间不得进行债券交易;基金管理公司应对各特定资产管理专用债券账户进行单独管理,不得挪用其管理的特定资产管理专用债券账户的债券。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结算代理人在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债券交易、结算等相关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管理规定。 央行强调,交易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施行,切实做好特定资产管理专用债券账户开立的相关工作。 交易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做好特定资产管理专用债券账户交易、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遇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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