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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人可自主保留外汇收入
来源 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4月17日 10:01 作者
 

  【深圳商报讯】昨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发表文章,称强制结售汇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外汇局表示,一般来讲,强制结售汇制度是指居民取得的外汇收入必须卖给国家指定的金融机构,使用外汇时从国家指定的金融机构购买的管理安排。居民没有保留外汇、使用外汇的自主权。这一制度多为外汇资源短缺的经济体采用。

  2001年起,我国通过改进外汇账户开立和限额管理,逐步扩大企业保留外汇自主权。

  一是放宽企业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的条件。2001年,允许符合年度出口收汇额等值200万美元以上、年度外汇支出额等值20万美元以上等条件的企业,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的货物出口、服务贸易等外汇收入。2002年,取消开户条件限制,凡有外贸经营权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企业,均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2006年,进一步取消开户事前审批,企业无需经外汇局批准即可直接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是提高外汇账户内保留外汇的限额。2002年,账户限额为企业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2004年,提高到30%或50%。2005年,进一步提高到50%或80%。2006年,改变之前仅按收入核定限额的方法,按照企业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核定限额,企业可保留的外汇限额进一步提高。2007年,取消账户限额管理,允许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主保留外汇。

  2008年,修订后的《外汇管理条例》明确企业和个人可以按规定保留外汇或者将外汇卖给银行。2009年以来,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高政策透明度,外汇管理部门大力开展法规清理,共宣布废止和失效400余个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涉及强制结售汇的规范性文件被宣布废止、失效或修订。目前,强制结售汇政策法规均已失去效力,实践中不再执行。

  总的来说,强制结售汇制度作为外汇短缺时代的管理安排,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涉外经济的发展,外汇管理部门适时调整并废止了强制结售汇制度,体现了外汇管理与时俱进、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一贯理念和宗旨。未来,外汇管理将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综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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