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赚钱“养家糊口”,袁某“有滋有味”地干着倒卖外汇的买卖,从中赚取差价。在七年多的黄牛“生涯”中,经其手进出的外汇总计超过3600万余元,从中袁某赚取了25000元的利润。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对袁某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案件始末
今年59岁的袁某,绰号为“大块头”。2003年从厂里下岗后,袁某做起了“打桩模子”,先是贩卖“外烟”,而后干起了倒卖外汇的行当,以高于银行外汇牌价的汇率收购外汇,以低于银行外汇牌价的汇率出售外汇,从中赚取利润差价。
为招揽客户,袁某专门印制了头衔为“外汇宝分析师”的名片,在定点的银行进行分发。为交易安全起见,袁某在多家银行开设了以妻子、女儿、小姨子及自己为户名的多个账户进行交易来降低风险。
“不管是买进还是卖出,每100美元、每1000港币我可以赚5毛钱,每10000日元、每1000欧元我可以赚1元钱;这么多年来我倒卖了几千万元的外汇,一共赚了25000元左右。”袁某在法庭上供述道。
2010年10月11日,袁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天公安人员从袁某身上查获了21张用来进行外汇交易的银行卡。据公诉机关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证实,被告人袁某自2007年7月至2010年9月,非法买卖外汇476万美元、31万日元、7583欧元、398万港币及2.5万加拿大元,非法买卖外汇所收取和支付的人民币资金高达3600万余元。定罪量刑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的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非法兑换外汇使外汇交易脱离了国家监管,且资金流向不经过银行监管,可能出现走私、腐败、逃税的非法行为,破坏了社会的安定。
而袁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袁某累计获取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经营区域范围很小,且经营次数较少;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应对其从轻处罚。
法官观点被告人袁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为此,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定罪处罚:(一)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故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