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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下放十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14日 08:33 作者 邱壑
 
  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昨日宣布,为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自6月1日起将十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分支机构。
  外汇局称,进一步下放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助于便利企业办理业务,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政策成本。
  根据通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其每月净申购或净赎回金额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的,由托管人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其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异地开立资本金账户、历史遗留的外商投资企业固定回报项目外方资金购付汇、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为境外企业逐笔提供融资性(发行债券除外)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发行债券(包括商业票据)提供的对外担保、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申请停止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都下发到外汇局各地分局审批。
  此外,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不涉及调整经营范围的《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的更换、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终止外汇业务,审批权限也由总局下发至分支机构。
  涉及到财产转移的还包括,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由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分局负责审批。
  外汇局表示,各地分局可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按照有关内控制度的要求,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以上审批权限调整后,外汇局提出要按照“权责明确配置科学、风险可控便利主体”的原则,制定完善操作程序和政策标准,加强对分局的指导,强化对分局的监督。并要求各分局建立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加大对有关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督和检查力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在办理具体审批事项时,需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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