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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负责人:把风险防范置于首要位置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28日 09:13 作者 但有为
  把风险防范置于首要位置 外汇局负责人就2009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情况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融资业务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2009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情况的通知》,记者就短期外债管理及《通知》有关内容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

  问:我们发现2009年度短期外债指标核定方案特别强调了对贸易融资的支持,对此应该怎样理解?

  答:2009年,我国国际收支形势面临较大不确定性。一方面,发达国家经济状况继续恶化,国际经济形势尚不明朗;另一方面,外部市场需求急速下降,大量跨国集团陷入困境,我国涉外经济受到较大冲击,跨境资金流动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应当正确认识当前我国国际收支形势,继续保持风险防范意识。针对企业经营风险上升,金融信贷安全性降低的状况,我们将继续坚持合理控制流入、审慎防范风险的原则,按照“总体规模增幅可控、兼顾个体效率公平”的方法,核定短期外债指标。对资金运用领域风险高、资金流出渠道门槛低以及短期行为特征明显的外债流入予以严格控制。

  2009年,外汇局将积极配合国家“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宏观经济政策,一方面,密切关注外债规模和内部结构变动趋势,始终把风险防范置于首要位置;另一方面,支持银行开展贸易融资业务,帮助企业周转资金,促进进出口贸易和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有依据、有针对性地调整银行短期外债指标,使银行更好地发挥资金融通媒介的作用。

  问:目前外汇局在贸易融资方面已经出台了哪些相关政策?

  答:从外债管理的角度来看,目前已经落实的贸易融资外汇管理政策主要包括:一是新增短期外债指标全部用于贸易融资。2009年新增指标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应将指标增量部分全部用于支持境内企业进出口贸易融资。同时,外汇局各分局应将2009年度地区指标的增量部分优先向贸易结算量大的银行倾斜,保证新增指标全部用于支持境内企业进出口业务的贸易融资。二是90天以下贸易融资不纳入银行短期外债指标。在银行短期外债管理方面,继续执行2008年开始实行的90天以下远期信用证和海外代付不纳入指标管理的政策,使银行在不占用短期外债指标的情况下,积极开展90天以下贸易融资业务。三是继续执行企业部分贸易融资可以结汇的政策。在严格执行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规定的同时,允许出口押汇、买断的福费廷和保理等贸易融资办理结汇,保证银行顺利开展贸易融资业务。四是适度放松额度管理,简化操作流程。2008年,外汇局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基础比例从10%提高到25%,规定30000美元以下单笔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登记金额不纳入额度管理,比例不足或超额度的预收货款或延期付款,可向外汇局申请人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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