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务于2012年10月1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并于2012年10月29日召开了2012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渡码头相关土地和资产收储方案>的议案》,同意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代表厦门市政府对公司拥有的东渡码头1#-4#泊位相关土地、资产实施搬迁和收储,并根据厦门市国有土地收储的有关规定向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港务国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全部附着物收储补偿款共计人民币96,093.59万元。2013年1月4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首期土地收储补偿款的公告》,确认公司及国内船代公司已陆续收到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支付的首期土地收储补偿款合计约人民币19,218.72万元。
为配合开展厦门国际邮轮母港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公司与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近期签订了《土地房屋权属移交协议书》和《土地房屋权属资料移交协议书》,办理了东渡码头1#泊位及其后方堆场土地及房屋权属移交手续,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同意在该地块的土地房屋权属移交后,仍由公司继续无偿使用;同时,为便于统一管理,公司将东渡码头2#、3#、4#泊位及其后方堆场土地及房屋权属资料交由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代为保管,待上述地块具备移交条件后,再另行办理相关土地房屋移交手续。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国内船代公司已收到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支付的第二期土地收储补偿款合计约人民币9609.36万元。公司将按其补偿的性质(如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等),对补偿款及其扣除补偿支出的结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等有关规定相应进行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