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涛股份董事长行贿百万触犯刑法 或有牢狱之灾
来源:中国日报网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5日 14:49 作者:

  据《检察日报》报道,2013年10月22日,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孟传杰犯受贿罪、贪污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

  孟传杰何许人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党组书记。2012年10月25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经查,孟传杰利用职务便利,先后12次收受他人贿赂790万元,伙同他人以虚开发票倒账的方式,侵吞公款700万元。

  行贿者中不乏知名企业,洪涛股份(002325)前身深圳洪涛装饰工程公司就是其一。2003年,迎宾馆综合楼装修工程由新疆建工集团三建总承包,因“石友”李勇招标前曾给孟传杰打招呼,让其关照深圳洪涛装饰公司。孟传杰先打高分、再主持召开党组会议,最终确定迎宾馆综合楼装修工程承包给深圳洪涛装饰公司和奥港装修公司。

  2006年年底,迎宾馆九号楼装修工程款全部付清后,深圳洪涛装饰工程公司新疆分公司经理洪伟成要给孟传杰100万元好处费,最终该笔巨款由李勇代收。

  虽然受贿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让人们拍手称快,但作为案件的另一方---行贿者怎样处理?报道中却只字未提。可想而知,他们和以往众多腐败案件中的行贿者一样,皮毛无伤、逍遥法外,逃脱法律的制裁,得以继续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牟取私利,这不免让人愤愤不平。

  行贿受贿双方法定同罪。贪官的确令人厌恶,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可是为了个人私利或小集团的不正当利益,不惜采取卑鄙手段向人行贿的人,更令人厌恶,必须受到法律制裁。他们的做法让人们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机会。行贿和受贿是孽生的“怪胎”,没有行贿者,哪来的受贿者?如果惩治受贿者,对行贿者听之任之,任其泛滥,行贿的人就会越来越多,腐败现象就会越来越严重。

  在古代尚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规定,为何在今天就有了那么多理由而使得行贿和受贿不能同罚?如果我们先斩断行贿者的“黑手”,又怎么会有受贿者那么多的非法所得呢?行贿而不被追究或处罚过轻,客观上助长了行贿的蔓延,同时也给受贿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以致大案要案频出。

  我国《刑法》第390条中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31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惩处行贿罪的规定不能成为空文,洪涛股份必须接受法律的惩罚。

  装饰行业行贿黯然成风,无独有偶。金螳螂(002801.SZ)2014年1月27日公告: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朱兴良因涉嫌行贿,被检察机关批准执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