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下发,《办法》就保险机构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业务进行规范。
事件评论
《办法》秉承了此前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关意见确定的思路,阐述了“业务和创新市场化,牌照和信披来完善监管”的互联网保险发展思路和监管方向。《办法》主要就互联网保险的经营主体、经营条件和区域、信息披露、经营规则、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经营主体包括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条件核心在于保监会准入,经营区域上助推保障类产品互联网销售不受地域限制;信息披露方面强调保险销售平台资格的披露和保险产品的真实信息披露,同时开始推动行业协会完善互联网保险信披工作;经营规则明确各平台之间的业务服务流程和职责归属;监督管理方面明确监管内容和保监会统筹保监局监测的管理方式。《办法》基本上算是负面清单模式,以禁止行为来约束互联网保险业务边界,对业务自身发展创新并未太多干涉指引,思路上基本上积极引导“保险机构进行产品创新,互联网进行平台创新”的模式。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监管对监管对象定位更加精细,赋予了第三方平台一定活性。14年12月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与终稿相比差别不大。细节上终稿变动三点值得注意:1、增加了互联网保险销售人员应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2、删除了对第三方平台情况的汇报要求;3、增加了第三方平台向保险机构披露投保信息和投保操作轨迹的要求。从变动来看,互联网保险监管从对平台的监管转移为更加侧重对平台保险业务的监管,赋予第三方平台更多活性。
互联网保险业务流程不断融合,关注三大趋势:保险产品互联网渠道销售、互联网情景发展碎片化保险产品、核保核赔流程互联网化。保险流程包括销售、定价和承保核赔,销售环节互联网销售占比4%左右,占比在快速提升;定价环节互联网场景在不断推动碎片化保险产品发展和传统产品创新;核保核赔流程在不断运用互联网技术优化用户体验增强用户粘性。
从互联网金融到互联网保险,监管在逐步引导“金融推动产品创新,互联网推动平台创新”的风控方式,重视“大蓝筹+互联网”价值重估。市场信心依然脆弱背景下,业绩高增长的保险股值得重点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