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6月7日,证监会制定并公布《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从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改革新股配售方式、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等方面提出意见。
主要观点:
整体上意见稿着眼于合理定价及强化监管两个角度对新股发行进行规范:1)抑制破发,意见稿规定高管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以及6个月内破发则高管持股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2)定价过程更为透明、风险提示更加充分,意见稿对新股发行定价过程中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发行PE高于同行业二级市场平均PE时的风险提示等方面提出详尽的披露要求;3)抑制炒新,一方面是加大机构投资者参与力度,意见稿规定公司股本4亿元以上、以下的,网下配售比例分别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60%、70%,较2012年指导意见稿中规定的所有网下配售50%的比例又有所提升,且网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优先向公募及社保基金配售;另一方面则是促使交易所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4)新股发行监管趋严,意见稿在公示前移至辅导阶段、对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上报材料之间相互矛盾的处罚、对业绩变脸公司保荐机构的立案稽查等方面的详细规定,较充分释放出强化监管的政策信号。
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是亮点,将提升券商培育机构客户能力。网下配售不再实行比例配售或者摇号配售,而由主承销商在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中自主选择投资者、自主配售:1)这一机制将促进主承销商从培养长期客户的角度出发,同时关注前端发行人及后端投资者的利益关系,有利于促进合理定价;2)同时有利于增强主承销商与客户之间利益纽带关系、增强客户粘性,券商在研究、定价、机构服务等方面的能力也将成为核心竞争力;除此之外,从公司层面如何遴选并培养机构客户,建立公开透明的规则、防止个人寻租同样将是券商打造核心销售能力的关键。
IPO在审企业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得到正式确认,进一步扩大券商投行业务收入来源。此举一方面可在IPO未开闸的背景下,部分缓解在审企业的融资困境;另一方面,过去公司债通常只能由已上市企业发行,即便如此其扩张仍然迅速,2011、2012年发行额度同比增幅分别高达152%、103%,占全部券商债券承销额的比例也由2010年的7.7%升至2012年的16.7%,而IPO在审企业获得发债资格之后,公司债发行规模将获得进一步提升,增加券商投行业务收入来源。
中信、招商、海通和广发将更大程度受益:1)意见稿强化对承销商监管及处罚力度,这4家券商在投行业务经营过程中具备相对较好的信用记录及风控能力;2)这4家券商投行业务市场份额、机构分仓份额占比均为17%,投行业务经营能力、机构客户服务能力、客户基础领先行业,利于其充分利用自主配售、公司债市场继续扩张的机会扩大业务优势;3)此次意见稿征求意见阶段截止于6月底,与监管层IPO财务核查阶段性结束时期相吻合,意味着距离IPO开闸又近一步,这4家券商通过尚未发行的IPO项目、申报IPO项目数占比分别达22%、20%,IPO的开闸使其业绩受益程度相对更高。
6月7日,证监会制定并公布《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从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改革新股配售方式、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等方面提出意见。
主要观点:
整体上意见稿着眼于合理定价及强化监管两个角度对新股发行进行规范:1)抑制破发,意见稿规定高管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以及6个月内破发则高管持股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2)定价过程更为透明、风险提示更加充分,意见稿对新股发行定价过程中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发行PE高于同行业二级市场平均PE时的风险提示等方面提出详尽的披露要求;3)抑制炒新,一方面是加大机构投资者参与力度,意见稿规定公司股本4亿元以上、以下的,网下配售比例分别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60%、70%,较2012年指导意见稿中规定的所有网下配售50%的比例又有所提升,且网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优先向公募及社保基金配售;另一方面则是促使交易所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4)新股发行监管趋严,意见稿在公示前移至辅导阶段、对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上报材料之间相互矛盾的处罚、对业绩变脸公司保荐机构的立案稽查等方面的详细规定,较充分释放出强化监管的政策信号。
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是亮点,将提升券商培育机构客户能力。网下配售不再实行比例配售或者摇号配售,而由主承销商在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中自主选择投资者、自主配售:1)这一机制将促进主承销商从培养长期客户的角度出发,同时关注前端发行人及后端投资者的利益关系,有利于促进合理定价;2)同时有利于增强主承销商与客户之间利益纽带关系、增强客户粘性,券商在研究、定价、机构服务等方面的能力也将成为核心竞争力;除此之外,从公司层面如何遴选并培养机构客户,建立公开透明的规则、防止个人寻租同样将是券商打造核心销售能力的关键。
IPO在审企业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得到正式确认,进一步扩大券商投行业务收入来源。此举一方面可在IPO未开闸的背景下,部分缓解在审企业的融资困境;另一方面,过去公司债通常只能由已上市企业发行,即便如此其扩张仍然迅速,2011、2012年发行额度同比增幅分别高达152%、103%,占全部券商债券承销额的比例也由2010年的7.7%升至2012年的16.7%,而IPO在审企业获得发债资格之后,公司债发行规模将获得进一步提升,增加券商投行业务收入来源。
中信、招商、海通和广发将更大程度受益:1)意见稿强化对承销商监管及处罚力度,这4家券商在投行业务经营过程中具备相对较好的信用记录及风控能力;2)这4家券商投行业务市场份额、机构分仓份额占比均为17%,投行业务经营能力、机构客户服务能力、客户基础领先行业,利于其充分利用自主配售、公司债市场继续扩张的机会扩大业务优势;3)此次意见稿征求意见阶段截止于6月底,与监管层IPO财务核查阶段性结束时期相吻合,意味着距离IPO开闸又近一步,这4家券商通过尚未发行的IPO项目、申报IPO项目数占比分别达22%、20%,IPO的开闸使其业绩受益程度相对更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