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车反垄断调查究竟有没有让消费者得到实惠,这个问题近期变成了一个“罗生门”。早在7月初,当汽车“反垄断风暴”还在酝酿蓄势的时候,捷豹路虎、奔驰、奥迪等进口车企就传出消息,拟对旗下部分整车产品和配件不同程度降价。8月以来,国家发改委陆续向多家被认为构成垄断的进口车企开出罚单。然而近期官方媒体的暗访显示,很多进口车的整车价格并未变化,甚至还有一些车企加价,不少消费者依然怨声连天。
媒体把奔驰、保时捷等车企近期的加价称为“顶风作案”,这个说法带有误导性。首先,反垄断调查和处罚是一种经济执法,垄断的性质与刑事犯罪不同,不能冠之以“作案”之名。更重要的是,反垄断调查并不能演变成对企业价格的直接干预:车企如果构成了垄断,那么它们将依法被罚款,除非有合法依据,否则不能强要其降价;如果未经调查程序认定构成垄断,那么任何人也不能强迫它们降价。至于有的车企见“风头不妙”而主动选择降价,那是车企的自愿,但这也具有模糊性,因为降价可能只局限于部分产品,也可能是暂时的,还有可能车企只是宣布降价而毫无实质举动,也没有任何机制能保证降价真的货真价实。
对于这样的尴尬,很多人很自然的反应就是不能“以罚代管”,然而对于人力物力均相当有限的反垄断机构来说,罚款恰恰是他们选择的一种成本较低的方式,而要对车企与经销商之间以及经销商相互之间的协议进行日常性的监管,确保其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势必要投入大量资源,这是反垄断机构无力为之的,从收益成本角度考量也是不划算的。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要通过现行的反垄断机制让车企把价格持续性地降下来,是很难实现的目标。
但消费者势必要问,既然这样,这样的反垄断究竟有什么用,除了政府收缴罚款外,对消费者有什么好处,究竟怎样的反垄断才是合理的。要回答这些问题,就要回答一个更基本的问题:进口车企的垄断,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垄断。
相信自由市场作用的人士通常会本能对反垄断持怀疑、批判态度,只反行政垄断。这在原理上是正确的:市场竞争形成的垄断往往是利弊互现的,如果其好处大于害处就不该反,只有行政性垄断通常是只有负面效果的,反垄断要谨防造成惩优奖劣的后果。但是,不能把这一观点直接推及到对进口车反垄断的判断上,因为中国的进口车市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特殊性正在于,进口车制造商的优势地位,不完全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而是在相当大程度上由中国法律规定所赋予的。
2005年开始施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汽车供应商应当制定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下称网络规划)。网络规划包括:经营预测、网点布局方案、网络建设进度及建店、软件和硬件、售后服务标准等。”这个法律实质上赋予了制造商主宰国内销售和服务网络的权利,让它们可以控制国内销售的所有环节和方面,从汽车销售价格,到4S店模式的分销渠道,再到维修等售后服务。比如,制造商严禁零部件供应商和授权经销商对外销售配件,牢牢控制原厂配件,4S店维修的零部件也由制造商提供,其费用与维修服务费也由制造商规定。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最近中国反垄断得到一个意想不到的支持者—欧洲的汽车零部件生产商。它们也抱怨称,零部件供应完全受生产商控制,导致零部件价格过高。而事实上,中国的经销商和消费者一样,也对当前的汽车流通机制存在着种种的不满,认为制造商压低了他们的利润率,并在合同中提出种种苛刻的条件。
其实,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不满,就像对进口车高价的不满一样,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据报道,在2007年、2008年的“两会”上,全国工商联连续两次提交议案,要求修订该《办法》,随后,数百家经销商也曾联名上书要求修订《办法》,改善其面对生产商时的处境。但其修订工作一再被拖延,据报道汽车厂商的反对是原因之一。而在反垄断风波的激荡下,修法的压力会增大。
归根结底,进口车高价的重要原因不是其市场优势地位,而是不合理的进口车的流通渠道。要让价格合理化,就应改变汽车从生产、经销到维修、售后服务“大一统”的模式,让不同的环节分离。欧盟的做法就值得借鉴:允许经销商多品牌销售,要求制造商不得限制授权维修商的数量和经营地点,制造商不能要求维修商必须使用其配套的零部件,以打破制造商沿产业链构筑的壁垒。同时,应放开对经销商“平行进口”的限制,让他们不通过制造商而直接从海外进口同品牌汽车,以促进国内售价的降低。在消费者权益方面,应该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规制厂商将销售、维修等方面捆绑起来的行为。有的4S店对消费者选择其他维修服务而采取惩罚措施,如拒绝“三包”服务等,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政府应当鼓励消费者组成协会,解决集体行动难题,提出起诉,更多通过诉讼而不是调查的方式,形成明晰的、对厂商和消费者而言都可预期的规则。
如前所述,当前实行的调查—执法—处罚的反垄断模式效果并不大,此前进口奶粉的例子就可证明。反垄断应该从政府的单向调查模式,向一种多主体的博弈模式演化。另一方面是,反垄断不仅要针对具体的垄断协议,更需要依据公平竞争的原则,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清理那些违反反垄断法的法规、规章、条例、意见等等。无论如何,那个基本的原理依然成立:唯有行政性、制度性、监管性的垄断,才是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福利损害最大的垄断,才是反垄断“利剑”应该斩向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