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俊锋:反垄断理当一视同仁
来源:经济观察报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6日 07:48 作者:杨俊锋
  9月2日,中国美国商会举办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执法程序及执法实践”讨论会披露,在中国美国商会调查的164家成员企业中,49%觉得近期的反垄断大潮针对的是外资企业。
  据最新统计,发改委自2011以来总计28亿元的反垄断罚单中,逾四分之三落到外企头上。仅从数字看,外企以为反垄断针对外资企业似乎情有可原。不过,就在9月2日,国家发改委对浙江保险行业开了1.1亿元的反垄断罚单,而不久前,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就重申:发改委对中外企业一视同仁,相关指责毫无根据,中国的反垄断调查不是保护国内企业利益的工具。据此分析,外企对中国反垄断的理解恐怕还有些偏离。
  当然,无论内资外资,国企民企,反垄断应该一视同仁,法律面前没有例外。在关注外资企业的同时,也需要更好地规范国内企业。比如说,众所周知,中国的电信、石油、银行、保险等一些利润丰厚的行业,多由国企占据高度垄断地位,消费者的选择范围被限定在极为有限的几家垄断国企;而且这些行业又恰恰大都是广大民众必需的民生领域。而其垄断地位的获得,主要是因为公权力人为地禁止其他企业进入的结果,而非因为它们提供了更好的商品和服务。这实际上是公权力直接限制其他企业经济自由权和消费者选择权的行为。
  这类企业受反垄断法的约束是自然的。早在2011年,发改委价监局曾高调宣称对中国电信和联通两大电信巨头进行调查,但到年底就以两家企业已经承诺改进为由,宣布终止调查,而实际上中国国内的上网网速和电信话费问题至今仍无明显的改观。或许正因为如此,有人认为中国反垄断执法有针对外企的倾向性。
  也有不少人担忧:如果某个行业只有外企而没有本国企业,那么外企漫天要价怎么办?如果不维护国企的垄断地位,如何保证中国国企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这两种观点在中国仍有着极为深厚和广泛的影响力。以此来看,查处外企、保护本国企业包括维持国企的垄断地位,似乎理所应当。
  事实上,企业是否会漫天要价与企业的国籍并无关系。外资企业有滥用竞争优势的情形,我国有些垄断国企,也存在滥用其垄断优势,产品或服务质次价高,颇受诟病。
  再者,只要企业在本国管辖权范围内,其实就会为所在国创造就业和税收,而无论企业的国别,在国际经济联系极为紧密的全球化时代,尤为如此。这与引进外资的开放政策是相适应的。被查处的外企所谓的垄断,都属于经济性垄断。这种垄断是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由于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优势而形成的;更准确而言,它其实应称为基于市场竞争而形成的垄断,简称市场性垄断。
  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企业的市场影响力越大,意味着它为消费者创造的价值就越大。因此,经济性垄断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对良好竞争表现的市场奖励。实际上,反垄断法界定的垄断行为本身,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和限制竞争。无论对外资企业或国内企业的反垄断罚单,都应以此为依据。仅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构成垄断。明确这一点,当可避免损害企业的经济自由、打击优胜者、损害企业的经营热情,消解外资对中国商业环境的担忧。
  一些垄断国企尽管借助政府赋予的垄断特权,看似形成了一定的市场优势,但广大民众却为此承担了巨大的额外支出。垄断国企的垄断利润就是消费者的额外损失,垄断利润越高,民众损失就越大。例如,据2011年底的统计,中国内地实际网费是韩国的29倍、中国香港的469倍(《内地过半网民使用假宽带,实际网费为香港469倍》,2011年12月23日《都市快报》)。后来中国电信国企虽承诺提高网速,但如前所述,至今仍并无明显改观。这也会损害中国的民族企业,阻碍中国经济成长。
  垄断性国企虽然理论上是全民所有,但实践中这通常成为一些企业索要各种政策性优惠(例如低价甚至无偿用地、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等)的借口。它们又未必如所宣称的那样惠及全民,反倒常常滥用垄断特权牟利,商品或服务往往质次价高;通过垄断特权及其他政策优惠获得巨额利润,似乎也没有反哺于民众,却常常化为企业内部超高的薪水、公款消费和奢华的楼堂馆所等等。最近,中央决定对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进行进一步改革,对央企高管“限薪、降薪”,并规范其职务消费行为,与此不无关系。
  从根本上讲,之所以要反垄断,是因为垄断损害其他相关企业的权利,妨碍竞争,从而危及经济发展,损害全民福祉;而且损害民众的消费选择权,榨取民众利益。因此,反垄断执法的唯一标准是企业损害市场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并根据其危害程度的大小而决定执法的重点,而不应基于企业国别、所有制形式或行政级别的大小。诚如许昆林所说,国内企业和国外公司都应该审视自己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当然,对法律的信任还有赖于不断完善的执法透明和规范,因此,主管部门及时用行动回应所谓针对外企的批评,这一动向是值得肯定的。
  (作者系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