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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文:强化国民金融教育政府不能缺位
来源:上海金融报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6日 11:01 作者:豪文

  近日,在央行召开的媒体通气会上,央行官员透露,央行已于2012年12月成立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并试点开通“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根据规划,央行最终将形成以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信息管理系统为主干、“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和12363网络平台为两翼的咨询投诉受理、处理体系。除央行成立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一行三会”均成立了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如银监会成立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证监会成立了投资者保护局,保监会成立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这意味着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组织架构已基本确立。
  “一行三会”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抓手,但金融消费者权益能否得到保护,还在于金融消费者素质的提升。金融消费作为消费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专业化、技术化、抽象化和风险高等特点,对金融消费者的素质要求较高,而现实中我国社会公众金融知识明显缺乏,风险承受意识和承受能力也较低,主要原因就是我国的国民金融教育仍较为滞后,金融宣传教育工作主要是金融部门单打独斗,没有得到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和支持,国民参加金融宣传教育主动性也不强。政府部门的缺位,影响了金融教育的效果。
  因此,强化国民金融教育,笔者认为,各级政府要承担起金融教育主体责任,整合各方资源,充分发挥联动效应,推动国民金融教育的有序开展。
  从大的层面来说,要加强国民金融教育立法。2012年6月,世界银行发布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良好经验》。经验总结了西方发达国家在金融教育方面的成功经验,这些良好经验包括:制定一个基础广泛的金融教育计划,并根据消费者的年龄、收入水平、教育程度和文化等因素的不同,采取不同方法;参与制定和执行金融扫盲计划的组织,应该包括政府、国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等。我国可借鉴这些成功经验,将国民金融教育写入法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立教育部门、金融管理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学校和新闻媒体等多方参与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各类金融中介组织、各社会团体在金融教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并指定管理部门(可由政府部门或人民银行)领导和协调国家金融教育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同时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确保国民金融教育的规范化、制度化。通过政府牵头整合金融教育资源,发挥多部门合力,形成左右联合、上下联动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机制。
  从小的层面来说,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国民金融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应明确将金融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宣传工作范畴,围绕金融教育,制定中长期规划,完善实施措施,并将金融教育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彻底改变目前以金融机构为主的金融宣传教育机制,形成金融宣传教育共同开展、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在宣传方法上要形式多样,可充分利用电视、知识竞赛、文艺作品等多种载体,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金融宣传教育。宣教内容要紧贴实际,因地制宜,因人而异,把国民最需要、用得上的金融知识以听得懂、讲得明的互动方式送给民众,推动金融知识普及。
  国民金融教育是一项庞大的工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需要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的积极开展以及国民的主动参与,只有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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