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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2月08日 1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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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颁布实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等事项作了规定。
2005年10月27日,酝酿数年之久的《证券法》、《公司法》修改终于浮出水面。新法规适应新形势发展,为未来可能出现的创新提供了法律支持。“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加强IPO信息预披露、提高上市门槛、增加股东代表诉讼”等规定给普通投资者吃了一颗“定心丸”。
2005年12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贯彻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依照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不再需要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的,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除继续正常受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的申请外,暂不受理其他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各级工商登记机关也暂不受理相应的登记注册申请。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必须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有组织、有步骤地稳妥推进,未经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利用现有交易平台提供证券转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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