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时刻:1984年8月10日
见证人物:原人行上海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处副处长 吴言涛
见证地点:中山东一路23号
这份25年前由人行上海市分行出台的《关于发行股票的暂行管理办法》,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迈出了依法发展的第一步。
在吴言涛的家中,一直珍藏着这份中国证券市场上最早的管理法规的小册子。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20世纪80年代初的上海,企业民间的金融活动非常活跃——单位间借贷频繁,企业盛行发放购物券、代价券等变相货币,有的甚至还私自发行彩票。总之,多数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融资,其目的都是为发展经济;但在没有相应法律法规的管理下,早期的市场融资显然是杂乱无章的。现实需要对资本市场进行有序的管理。
1984年8月,在上海出台了新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有关证券市场的管理法规——《关于发行股票的暂行管理办法》。按此“规矩”,新中国证券市场从此迈出了它走向波澜壮阔的第一步。
见证首单
由治乱开始首部管理法规火速出炉
自1978年改革开放的号角吹响后,20世纪80年代初的上海企业已走上了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道路。原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处副处长吴言涛对记者说,那时,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对资金有了新的需求,但限于当时的信贷政策规定难以获得银行的支持,一些企业就纷纷向职工集资或向其他企业借贷,有的百货商场、综合商店,甚至是小卖部还在擅自发行变相货币。
要让真正需要资金的企业能够融到资,又要制止不合理的融资行为,1984年人行上海市分行为了对社会上自行发起的“原始”融资活动进行管理,着手做了两件事:首先让当时管资金的信贷处马上起草有关管理法规,其次是筹建金融行政管理处。
吴言涛说,最早负责起草管理法规的人是当时人行上海分行信贷处处长罗时林。不到一年,第一个有关企业融资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制订的《关于发行股票的暂行管理办法》,经上海市政府以沪府办(84)58号文在1984年8月10日正式批转试行。
《办法》规定股票发行单位限于符合经济发展方向、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新办集体所有制企业,股票分集体股和个人股,股息列入成本等;同时,明确股票可以转让或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所有有关事宜均可委托银行信托部办理。
《办法》公布后,不少需要集资的企业纷纷到金融行政管理处或银行信托部门咨询具体手续。在长宁区注册的上海市第一家股份制企业——华宁实业公司,通过工行上海市长宁区办信托分部,于1984年9月经金融行政管理处审查批准,定向发行股票300万元,集资后先后办起了银楼、橡胶厂和餐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