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珠江:发布撤回公告 股票交易仍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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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1年06月27日 1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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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本周ST珠江共计发布了四条公告,6月21日发布商洽重大事项的停牌和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6月22日发布:签订合作意向书的公告,称ST珠江董事长郑清代表公司经营班子与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签订了<雪乡国家森林公园旅游资源整体开发框架合同书>, 双方就共同将雪乡国家森林公园建设成国家5A级旅游森林公园达成初步合作意向.6月23日发布撤回<关于撤消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申请>公告,称公司在报告期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不符合撤消股票交易其他特别处理的规定,因此公司向深交所申请撤回了<关于撤消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的申请>,公司股票交易仍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ST珠江(000505) 投资者问:请问公司投资15个亿,这么大的资金如何解决? ST珠江答:通过融资、引入战略合作伙伴、项目滚动收益回笼资金、申请政策扶持等等,这是我们初步的想法,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还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和困难。15亿的投资是分期分批10年投入的,在资金安排上我们会做好详细的规划。 投资者问:既然有那么多的投资者关心摘帽进程,为什么不给大家解释下这么久是什么原因? ST珠江答:我们理解投资者的心情。但摘帽申请毕竟还在深交所的审批当中,具体的审批环节是深交所内部流程的事情,而对于某些问题的解决也需给深交所一定的时间去了解再做出合理的判断。必要的时候肯定会给大家解释清楚,请耐心等待,以免影响最终的结果。 投资者问:公司6月16号同黑龙江大海林林业局签的协议,而且是15个亿,如此大的项目为什么在6月22号才公告,而且很巧合的是22号公告签订项目,23号公司公告收回摘帽申请,这中间让人不免产生有猫腻的感觉?所以的以前感觉都是那么天衣无缝,最可怜的是投资者,请给予以上问题时间点如此巧合以解释。 ST珠江答:雪乡森林公园项目合作意向性协议签订后,我们即就此事与深交所请示公告事项。考虑到该事项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拟写公告文稿和格式方式都较为谨慎,以免给投资者造成误导。由于恰逢周六、周日,因此公告文稿在周一才能提交并由深交所审核,公告是在6月22日披露。6月22日下午公司接到深交所的通知,告知公司关于摘帽审核的最后决定,按深交所的要求公司即拟写公告提交审核,并于6月23日公告。 投资者问:公司收到深交所公司部《关于对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监管函》后,有否进行过申诉和自辩ST珠江答:公司在接到监管函后,积极与深交所公司部、海南省证监局沟通并提交了正式的申辩意见函,给公司年报审计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龙珠三期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计入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公司独立董事也提交了意见书。 投资者问:2010年净利润为2773.10万减去龙珠三期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形成收益1953.56万元得819.54万元,为什么说净利润为负? ST珠江答:报告期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4.82 0.06 0.0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57 -0.03 -0.03 投资者问: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自己拥有会计部门,而且还有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竟然出现了如此明显的会计处理失误,并直接导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由盈转亏,最终导致无法摘帽。让投资者导致损失,请问公司如何考虑投资者的损失? ST珠江答:一、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将与龙珠三期项目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支出及后续开发支出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列入"存货-在建开发产品"科目核算。 二、2010年6月23日,公司将龙珠三期项目在建项目整体转让给海口鸿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并收到项目转让款8178万元,转让时,存货账面价值4212万元(其中:土地成本1628万元,其他开发成本3516万元,存货跌价准备931万元),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共计约2012万元。 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特殊原因转让所在建的开发项目,与出售商品房一样,构成公司主营业务。公司将其作为主营业务核算、所形成收益披露为经常性收益均符合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之规定。 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对于非经常性损益定义为: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我们认为,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报告期所转让的龙珠三期项目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相关,其性质与出售商品房并无实质性区别;尽管因房地产行业受各方因素影响,公司报告期仅发生一宗主营业务交易,表面上看是频率小呈偶发性,但我们认为,解释性公告所指频率低、偶发性,应是指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交易以外的交易类型,这些交易通常发生的频率低呈偶发性,如制造业、商贸业企业利用短期空置的场地收取短期会展费,这种出租行为与销售商品相比,系偶发交易且发生频率低,故应归于非经常性损益。但公司因故出售未完工的龙珠三期项目从实质上看属于公司正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尽管报告期仅一宗交易,亦不属于解释性公告定义的偶发性范畴。 龙珠三期项目转让,属于公司日常销售在建产品的行为,海南珠江控股股份公司将其作为经常性损益,不会影响报表使用人对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的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 "作为存货的房地产通常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这部分房地产适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其生产、销售构成企业的主营业务活动",这是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货的解释(P56)。 投资者问:公司收到深交所公司部《关于对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监管函》后,有否进行过申诉和自辩ST珠江答:公司在接到监管函后,积极与深交所公司部、海南省证监局沟通并提交了正式的申辩意见函,给公司年报审计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龙珠三期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计入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公司独立董事也提交了意见书。 投资者问:22日公司利好涨停板不出所料,23日公司利空跌停板也不出所料,本来都是正常的事情,但是如果把两者联系起来,不免令广大投资者产生疑惑,为什么不是22日签合同和撤回摘帽同一天公告,而要隔一天,我相信世上没有这么巧合的事情,特别是深交所不同意贵公司摘帽的批文,公司申请撤回摘帽的公告,是否真的是23日的,请贵公司拿出有力证据让广大投资者信服,否则贵公司的市值缩水是小事情,牌子做坏特了,就不是件小事情了,我相信广大投资者会用脚投票的。 ST珠江答:我们理解投资的心情.前面的回复已经把事情的经过说得很清楚,这里不再重复.公告的时间是根据事情的发生时间来决定的,不是我们想怎么样就能怎么样.您提到的"有力证据",不知是指什么,因为自公司6月10日接到深交所监管函认定将龙珠三期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从而要求公司撤回摘帽申请,公司即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并向深交所和证监局提交正式的申辩意见函,公司董秘也赶往深交所当面沟通.深交所同意就此事重新研究.经过若干天的等待,深交所于6月22日下午电话通知本公司,原来的决定不会改变,因此要求公司即出公告.如果投资者对此有疑问,可以向深交所公司部询证.在这里需要提醒投资者,关于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但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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