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第59条第六款“的确已显过时,应该予以修改或部分废除。不过目前它还是法律,必须要遵守。”
文/《财经国家周刊》记者 汤雅婷
中国农业银行IPO一路急行军之时,作为机构投资者重要的一员,国内部分大型公募基金对农行投资价值的评价,丧失了话语权。
这一现象源于实施已经7年之久的《基金法》。由于《基金法》中的一项条款限制,规模共计高达3000亿元的公募基金,已注定与最后一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IPO无缘。
“大腕”缺席
5月25日,中国农业银行顺利通过证监会召开的内部初审会,并暂时确定发行A+H股530亿股,融资额介于260亿~300亿美元,预计将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IPO。
然而,目前国内市场的一些重量级基金公司如华夏基金、中邮基金、交银施罗德基金、工银瑞信基金、建信基金等,不能参加认购,共涉及基金规模高达3000亿元。
2003年颁布实施的《基金法》第59条第六款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根据上述“关联交易投资禁令”,华夏基金因农行承销商中信证券为其控股股东,而中邮基金、交银施罗德、工银瑞信、建信等82只基金产品因托管银行为农行,而与农行融资无缘。根据Wind资讯最新统计,上述基金规模为2930亿元。
在采访中,部分基金对不能参与农行发行表示遗憾,但也有基金认为,即使参与也会比较谨慎。
“抛开价格因素不说,由于目前大盘股依然存在较大风险,在市场扩容压力面前,公司虽然不存在上述限制,但很有可能不会参与农行发行。”一家中型基金公司投资总监对《财经国家周刊》表示。
《基金法》修订?
据了解,《基金法》的立法工作是在2002年到2004年年初进行的,当时中国证券市场关联交易问题较为严重,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通过关联交易把上市公司利润计算到集团公司等问题十分突出,再加上基金行业还受到“基金黑幕”事件余波影响,因此,立法中将三大类关联交易一概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