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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喊打:老鼠仓之基民索赔案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15日 07:27 作者
 

  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经理助理唐建,曾利用其父亲和第三人账户先于基金建仓前买入新疆众和股票26万多股,总共获利逾150万元。2008年4月21日,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唐建存在“老鼠仓”行为,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处以终身市场禁入,没收唐建152.72万的违法所得,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因唐建“老鼠仓”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引出基金持有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起诉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要求行使追偿权的仲裁案。在该仲裁案的审理中,申请人(基民)是否享有诉权、唐建的行为是否职务行为、被申请人(建行)是否应进行追偿等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2009年2月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这起中国首例“老鼠仓”民事维权案作出终局裁决。仲裁庭认为,虽然申请人已赎回其基金份额,并因此不再是合同人,但其合同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仍然受到保护。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人根据本案合同提起仲裁并无不妥,故申请人享有诉权。但同时,仲裁庭对申请人关于唐建个人违法行为系职务行为的主张不予采信,认为唐建个人违法行为并非基金管理人的授权行为,其买卖股票行为并非职务行为。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只有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仲裁庭还认为,被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指责的“违反了对申请人的承诺”、“不作为”或“违约”的事实和情节,故申请人以“违约为由”,请求被申请人为基金财产行使“追偿权”,并将所谓的追偿数额“归入”基金财产,缺少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最后,仲裁庭认为,投资者请求建行追偿一案,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均不足以支持其请求,驳回其仲裁请求。

  点评: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2月28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将《刑法》第180条第一款作了修改,加入了严惩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规定。

  目前,金融证券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问题,已成为社会与司法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上述基民提起的仲裁案,无论结果如何,单从全社会合力打击“老鼠仓”行为的角度,无疑应充分肯定。就该仲裁裁决的认定与结论,存在可以商榷之处,而如何使基民积极参与到反“老鼠仓”行为的民事维权中来,司法救济相关规定的细化,涉证券市场重大仲裁案如何提高透明度,仲裁案的组成如何提高公信力,都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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