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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洪增:荐股软件新规给非法活动戴紧箍咒来源: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5日 07:21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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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苑访谈 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大量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所谓“荐股软件”,并引发误导或欺诈投资者、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等问题。今年12月7日, 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有何意义?从哪些角度如何保护投资者?昨日,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洪增做客证券时报网财苑社区(***),向网友解读该项新规。 薛洪增律师表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误导、欺诈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利益。在服务过程中,还应当遵守公示、公平、客户适当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向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不得对产品功能和服务业绩进行虚假、不实、夸大、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产品销售、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均应当自行开展,不得委托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代理。 目前,不少荐股软件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功能、限制功能、诱导客户等情形,遇到查处即人去楼空,受害投资者利益无法获得保护或保障。对此,薛洪增律师建议,投资者应该首先核实咨询机构和咨询人员是否具有合法的证券从业资格,不去向非法证券从业机构和人员咨询相关事宜。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应该注意保留证据,如合同、电话录音、短信记录、传真邮件等等,以便在维权时能提供证据。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只是推荐,不直接或间接收取报酬或经济利益,投资者无偿接受推荐或服务,即使遭受损失,软件提供人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通过QQ或者邮件形式荐股,造成的亏损能否提出赔偿,薛洪增律师表示,需视情况而定。因非法证券咨询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的服务而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对合法证券咨询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服务,只有其存在非法行为时,才可以要求赔偿。此外,如果证券公司出具虚假研究报告,投资者根据研究报告做出投资而造成投资损失的,可以依据证券法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 据介绍,《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中对证券投资咨询行为有很多禁止性规定,即使是合法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人员,违背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根据证券法第173条的规定,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17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如果投资者接受了非法证券咨询服务遭受损失,可以向证监会举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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