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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IPO核准批文有效期未变来源: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06日 06:10 | 作者: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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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对于股票发行申请,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核准批文的有效期为6个月,起算时点为核准批文出具之日,而非发行人通过发审会之日。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后,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需进一步落实发审会意见;对于财务报表超过有效期或发生其他会后事项的,发行人需进行及时更新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中国证监会依据会后事项落实的有关程序予以处理。(刘璐)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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