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2年09月08日 06:21 |
作者: |
孙宏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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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宏涛 我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从英美法系国家移植而来的舶来品。2002年1月7日,我国证监会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中第39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保险界反应神速,短短16天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就合作推出了国内第一个“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石成为该险种的首位被保险人。 迄今为止,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的销售已经走过了多个年头,但从近几年来的销售情况看,却是雷声大雨点小,市场反响热烈,真正投保者寥寥。目前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并不理想,这是否意味着董事责任保险这一保险产品没有任何实际价值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事实上,借助董事责任保险可以分散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经营责任风险,鼓励他们大胆创新、锐意进取。此外,董事责任保险的购买能够吸引更多的优秀管理人才充实到公司的经营管理层中,这样就确保了优秀管理人才梯队的建立,起到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除此之外,通过购买董事责任保险,可以将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赔偿责任风险分散给参加保险的多个投保人,最大限度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并将其损失减少到最小。 最大受益者是公司股东 根据Tillinghast-Towers Perrin公司在1999年所做的调查,在针对董事和高级职员提起的诉讼中,来自股东的诉讼大约占全部诉讼的44%,来自雇员的诉讼占29%,来自公司客户的诉讼大约占14%。2002年,Tillinghast-Towers Perrin公司的调查结果显示,股东向董事和高级职员提起的诉讼已经占到全部诉讼的50%以上。基于上述事实,美国学者Romano教授认为,在购买董事责任保险之后,最大受益者并非董事而是公司的股东。 事实上,在美国广泛存在的董事责任减免制度以及公司补偿制度,已经基本上能满足保护董事和高级职员利益的需要。因此,购买董事责任保险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满足股东的损害赔偿要求。具体到我国,虽然股东对董事和高级职员提起的赔偿请求数额远远低于美国同类案件,但随着近年来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不断升温,索赔数额越来越大。在上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提起诉讼的原告大部分都是中小股东,能否获得切实有效的赔偿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合法权益,甚至直接影响到广大中小股民对中国证券市场的信心和投资热情。因此,公司是否购买董事责任保险对这部分股东能否获得实际赔偿起到重要作用。 防止“花瓶董事”渎职 在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法》中的正式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虽然从法律体系上看,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但是在该制度的实践中,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突出的表现就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大部分独立董事并没有实际参与公司运作,而是变成了“花瓶董事”。这样一来,不仅制度推行者的预期设想无法实现,独立董事的责任风险也在不断增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在大多数公司中,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只是少数派,并且由于许多独立董事根本没有机会接触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因而很难真正有自己的独立意见。或者即使有,也难以形成多数意见。由此可见,在中国,独立董事的有效监督权力还比较薄弱;另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对独立董事寄予厚望,希望独立董事在重大管理决策过程中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因此,责令那些违反监督义务的独立董事承担数额巨大的赔偿责任。为了保证独立董事能够专心、敬业履行自己的职务,有必要分散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责任风险,此时,董事责任保险作为分散独立董事执行职务风险的保障机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综上所述,基于上述原因,董事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将会更加明显体现出来。与此同时,我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市场也将会迎来一个更好的发展机遇。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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