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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再生铅项目产能须达5万吨/年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9月06日 06:03 作者 周荣祥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9月06日证券时报第产经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工信部昨天发布的《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明确,新建再生铅项目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淘汰1万吨/年以下再生铅生产能力,以及坩埚熔炼、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等工艺及设备;鼓励企业实施5万吨/年以上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到2013年底以前淘汰3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生产能力。
  此外,《条件》还从工艺和装备、能源消耗及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作了一系列规定。其中,单独处理含铅废料的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综合能耗应低于130千克标准煤/吨铅,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8%,废水实现全部循环利用。(周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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