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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者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9月05日 05:31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9月05日证券时报第专题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中国的资本市场是在一个不成熟的基础上形成的早产儿。资本市场建立的初衷是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服务,这在当时确实具有它的合理性。但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到现在,市场的参与者成分多样化程度非常高,利益关系非常复杂,对社会的影响力日益重要,此时,就不应当把为服务国有企业作为其最重要的功能之一,资本市场应当真正发挥它的资源配置和投资等正常功能,它必须服务于所有合法的市场参与者。因此,监管部门就不应当只是国有企业的服务者,而应当是独立的裁判员,不应当带有任何倾向。并且,由于资本市场一个重要的特殊性,即监管者不能像政府部门和中央银行利用再分配或利用再贷款调节手段去影响市场的利益关系,因此监管部门更是必须中立。
  必须认识到这样的现实,在目前的中国,政府和政府的监管层已经成为一个与市场的各个利益主体相等的、有自己利益诉求的特权利益主体。这就要求通过立法等多种方式,使监管部门保持其独立性,使其成为一个超脱于市场利益之上、可以代表全社会各个利益集团的公共利益的机构。因为只有地位独立,立场才能独立,监管才能不带倾向,才能真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才能树立监管者的权威。
  监管者应当把精力和监管重心放在基本的监管目标上,包括保护中小投资者,秉承“三公”原则,维护市场的平稳运行,防范市场的系统风险等,但此处需要指出,指数的涨跌当然应当是监管当局考虑的重要目标,因为它涉及市场的系统风险,也就自然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但监管者应该把重心放在优化市场环境以及市场的基础建设上,诸如做空机制等影响市场稳定和发展有重大作用的政策何时、如何推出对市场更有利,新股发行到底应该如何安排、证监会与两个交易所之间的关系到底应该是什么关系等内容。这样,就从制度上保证了市场参与者没有倒逼监管者出台调控指数的政策的预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市场的暴涨暴跌。
  监管当局在监管活动和过程中,应当考虑努力防范、避免市场的大起大落,但不应当也不可能直接调控指数,不能匆忙救市,不能盲目救市,更不能让一些大资金“绑架”着出台救市政策。当然,在非常时期,如汶川地震、南方雨雪灾害等,为了避免市场参与者的极度恐慌而非理性抛售从而引发市场的暴跌,影响社会的稳定,可以采取严厉的手段,甚至可以先停市,就像“9.11事件”当天美国果断宣布停市一样。但它只能是一种特殊的措施,只是短期出台的某一次特殊政策的具体目标,而不能成为一种常态。
  前面论述过,监管者应该保持相对独立性。但关键的问题是,现在的监管部门不是独立和中立的,而是一个与市场的其他利益主体对应的、有自己利益目标的特殊利益主体。作为一个利益主体,动用行政资源和手段,就是一个最大的不公平。
  以往,监管者功利性的取向使得中国资本市场政策市的特征发挥得淋漓尽致。监管部门总是过度自信,总是试图调控市场,而且经常以实际行动表达其调控市场的意图,不断地强化政策市的预期。这是引起市场参与者不满的重要原因,客观上也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要尊重市场的规律,要认识到,资本市场只能监管,不能调控。在资本市场监管过程中,要尽量避免过分运用行政手段。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北京企业国际化经营研究基地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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