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2年08月31日 06:18 |
作者: |
贾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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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日前起草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除了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形外,《高管办法》还新增了任职资格撤销、失效等终止形式。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撤销是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对于“一开始就批错了”的情形,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职权撤销错误行政许可的行为。失效是指董事(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身情况发生客观变化,变化原因既不属于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也不属于监管机构因自身原因批错而被撤销许可的情况,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需要被终止任职资格的情况。(贾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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