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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章程约定分红监管层绝不能手软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8月16日 06:20 作者 肖波;苏容若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8月16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肖波 苏容若

  尽管近年来A股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力度逐年提高,但连续盈利而不分红的“铁公鸡”仍然存在,引发了投资者的不满。在此情况下,监管部门今年以来出台措施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内外部制度安排。但除了监管层的相关措施安排以外,更重要的是要严惩“铁公鸡”,比如取消此类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重组资格,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
  公司章程现金分红条款是上市公司基础性自治契约,是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分享经营成果以及该项权利受到侵犯之后进行依法维权的重要依据。但目前,仍有近半数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对现金分红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有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年底,2323家A股上市公司中,有1037家未在公司章程中对现金分红比例进行明确约定,更有37家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未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任何表述,两者合计占比达48%。
  基于此,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有关部门应继续加强监管指导力度,督促公司章程现金分红条款不合规定的上市公司进行整改,同时引导中小投资者关注现金分红条款对上市公司实际分红的约束作用,通过积极行使自身的决策参与权、知情权、收益分配权来监督约束上市公司履行分红承诺。
  制度安排固然重要,严惩违约者同样关键。现金分红条款的契约事前保护功效有赖于事后缔约当事各方能否严格遵守契约。如果违约方发现即便不按照现金分红政策执行也不受惩罚,那么就会使得现金分红条款形同虚设。
  因此,监管层应该对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约定条款执行现金分红政策的公司坚决实施惩戒,例如可以采取公开谴责,取消再融资资格,剔除出重要指数样本股等手段,增大违约成本,敦促上市公司严格履行公司章程中对现金分红的承诺,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收益权。
  由于市场投机偏好的普遍存在,目前很大一部分投资者投资的目的仅仅为了资本利得,对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不够重视,间接导致上市公司对分红的积极性不足。与此同时,上市公司不分红,投资者获取收益的唯一方式就是获取资本利得,这无疑会助长A股市场过度炒作、暴涨暴跌的风气。因此,加强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鼓励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通过股东大会积极参与现金分红等治理政策的制定,是改变市场投机偏好,塑造良好股市文化的重要手段。
  只有通过制度规范、坚决惩戒,以及投资者的不断成熟,才能推动分红制度的完善,进而推动资本市场的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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