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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8月04日 07:07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8月04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决定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通知决定,对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天津境内口岸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通知同时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
  (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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