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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入场门槛 天津整顿交易场所措施出台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11日 06:05 作者 游石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6月11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商品类交易所不得从事期货类业务;权益类交易所不得从事证券类业务
  证券时报记者 游石
  交易所清理整顿“6·30”大限将至,落实到地方的政策版本陆续出台。消息人士向证券时报记者透露,上周天津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辖区各市场宣布了规范整改的总体要求。
  根据政策精神,商品类交易所不得从事期货类业务,应坚持现货贸易,建立满足现货贸易需要的物流配送体系,切实提高实物交割率,无商品供货来源的产品不得入场交易。商品交割量率过低及零交割的产品应当停止交易。不得推出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商品合约。
  权益类交易所不得从事证券类业务,要坚持非上市非公众公司权益交易,构建场外柜台交易市场服务体系。要注重权益权属转让,确保权益确定和权属全整,权益不确定和权属不完整的权益不得入场交易。要求依法办理权益权属转让登记等相关手续,不具备专项权益交易资质和不能为该项权益转让办理有关手续的交易场所,不得展开该项权益交易。
  此外,政策还要求辖区内交易场所应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运营团队。支持交易场所之间的兼并重组和交易所内部的股权重组。优化交易场所股权结构,出资人结构不合理的,要通过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鼓励法人股东持股,限制自然人股东。
  建立交易场所的合格交易商、投资人准入制度,要提高自然人入场门槛。依法发展法人专业交易商、同业交易商以及专业自然人,提高合格投资者的比重,严格限定发展普通法人交易商和自然人投资者。
  据介绍,天津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宣布以上总体要求同时,还将向各交易场所提出个别要求。未经批准已经开业的交易场所,凡属全部现货交易的,应当更名并变更营业登记;未经批准已经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尚未开业,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交易场所不得开业;已经开业发生风险并不具备交易条件的交易场所,应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做好关闭市场及善后处置工作。
  2011年11月24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提出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各项工作的时间安排。对应到天津市,具体落实清理整顿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目前已进入4月1日至6月15日的整改检查阶段的尾声,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交易场所进行分类,制定整改措施,提出整改要求;之后6月16日至6月30日的第三个阶段,将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清理整顿工作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和部际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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