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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保险公司实行资产配置分账户管理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7月28日 07:08 作者 徐涛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7月28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保险公司开发寿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产品等,应当设立独立账户
  证券时报记者 徐涛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管理,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接受采访时表示,《办法》规范了资产配置管理的制度体系、组织架构、人员队伍和系统建设,引入了资产配置能力标准;明确资产配置管理职责;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业务和负债特点,划分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实行分账户资产配置和投资管理;进一步强化了风险控制。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业务和资金特点,划分“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实行资产配置分账户管理。普通账户是指由保险公司部分或全部承担投资风险的资金账户。独立账户是指独立于普通账户,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直接享有全部投资收益的资金账户。保险公司应当严格区分普通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资产,账户之间不得相互出售、交换或者移转。
  就普通账户配置管理,《办法》明确,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以资产负债分析为基础,结合宏观分析、市场分析和情景假设,充分采纳各职能部门意见,拟订资产配置政策。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市场情况变化等因素,及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资产配置政策调整建议,报送经营管理层和专业委员会审议,并由专业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定。
  就独立账户配置管理,《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开发寿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产品、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等,应当设立独立账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和比例,明确独立账户风格,及时优化风险调整收益,独立进行投资决策和管理。设立独立账户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定期披露投资账户信息。
  《办法》规定,保监会将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方式,监督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管理的有效性。保监会可以根据保险公司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调整资产配置管理能力标准,实施动态评估和分类监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3月30日前,向保监会报送上年度资产配置执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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