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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药业前两大股东再交手 昔日同窗难断恩怨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7月24日 06:03 作者 魏隋明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7月24日证券时报第1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魏隋明
  华海药业(600521)内斗再起,据公司日前公告,二股东周明华将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督促总经理陈保华(大股东)赔偿公司损失的议案》及《督促董事会解聘陈保华总经理职务的议案》。不过,华海药业董事会及监事会则指出,上述两项议案并不属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周明华和陈保华本是携手创业的同窗好友,积怨日久终致反目。目前,周明华持有华海药业1.2亿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1.98%,为第二大股东。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规定。所以,关于周明华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仍将如期进行。
  在议案中,周明华认为,陈保华在2011年华海银通置业有限公司的40%股权的买卖交易中擅自决定股权价格,致使该部分股权损失485.56万元,由此要求陈保华赔偿损失;另外,周明华认为陈保华同时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违反了公司《治理纲要》,且陈保华主政之下,华海药业主业增长不突出,故要求董事会解聘陈保华的总经理职务。
  “希望华海药业的两大股东能够协商解决矛盾,但可惜二股东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未获得董监事会通过。若两大股东的矛盾不能在此次临时股东大会解决,二股东只能通过法律走诉讼程序。”为二股东出具律师意见的大成律师事务所毛伟对记者称。
  华海药业董事会聘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股东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过诉讼解决。股东大会不能取代法院对赔偿事宜作出裁判。同时,鉴于法律意见书系基于律师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出具,由周明华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最终能否召开尚待监管部门确定。
  而毛伟律师则认为,《公司法》规定,提起诉讼途径是解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的方式之一,但股东行使监督权并非只有诉讼方式,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股东提案,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也是行使股东监督权的一种方式,只是对股东的持股比例要求较高而已。
  《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目前,周明华持有华海药业12029.1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1.98%,为第二大股东,符合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规定。
  同时,华海药业向记者证实,此次周明华关于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事项,仍会如期进行。
  对此,中金公司分析指出,二股东提出的议案已经过多次讨论,地方监管机构也与华海药业沟通多次。在年初第一次股东大会上,二股东征集了合计130万股的反对票,占总股本的23.9%,大股东征集了约311万股的赞成票,占比56.9%。因此,此次二股东的提案预计很难在股东大会上通过。同时,近年来华海药业已与监管机构就二股东提及事件多次沟通。所以预计此次议案不会影响增发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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