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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代理机构缺席中小股东涉公司治理存障碍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7月03日 05:33 作者 杨晨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7月03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尽管股东积极主义已在海外资本市场盛行,但中国仅出现零星个案。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宋一欣认为,中国要形成“股东积极主义”的氛围,首先要提高股民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比如交易所可以规定所有的投票表决以网络表决为准,这样能给予股民方便,提高股民的参与度。其次,要允许和支持民间的股东运动,比如小股东集合起来争取投票权的活动。股东积极主义的基础是中小股民有投票权,投票权可以为其提供方便,并需要有人出面来征集委托。只有做到这些以后,才有可能推选他们的外部董事,进而发展“股东积极主义”。但国内在征集委托投票权这一块,制度上尚有障碍。
  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涣明认为,国内股东积极主义氛围形成需要相关专业代理机构的兴盛,但目前国内做此项业务的机构极少。他表示,中小股东的权利之所以容易受到侵害,主要因为在专业知识上有短板。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应该由专业机构代理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但民事主体委托专业机构参与股东会在法律上目前还是空白。也就是说,如果未来专业代理机构兴起,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因为代理机构没有相关业务的牌照。因此,国内法律应尽快完善关于代理方面的规定。
  (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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