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证券时报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30日 06:59 作者 肖飒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6月30日证券时报第4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肖飒
  胡某为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经过一段时间观察,发现国内居民习惯于把手里多出来的钱存入银行,预谋在北京私设一家储蓄所。2002年5月,胡某先后私刻“中国某某合作银行储蓄管理处”公章,租赁北京市某区高档写字楼并加以装修,并招聘工作人员20余名。就在胡某筹备开业的时候,中国某某合作银行总部接到群众反映,随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本案涉及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司法认定及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首先,依据我国刑法第174条之规定,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劵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其次,本案处于金融机构筹备阶段是否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自行设立金融机构即构成犯罪,不以该机构是否已实际开展金融业务为要件。通常设立金融机构需要一定的场所、办公物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筹备如上金融机构必需条件的行为即实行行为。换句话说,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只是针对成立这一要件而言,至于是否已经开展相应揽储业务,是主体成立后的运营问题,不影响罪名成立。
  第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甚至合法的金融机构也可能成为本案的犯罪主体。因为设立金融机构是必须经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总部或母公司本身都无权审批。如果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同样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应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最后,法院认定,胡某的行为符合该罪犯罪构成要件,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文档附件:
 

 我要发表评论 [点击查看网友评论]
会员代号: 用户密码: 匿名发表:
 
评论注意事项
72小时热点评论
 相关新闻
·频繁转存不如“囤”货基 (06-27 08:36)
·全国金融机构网点逾20万家 (06-20 08:50)
·大陆金融机构在台首获执照 交行注新台币14.75亿 (06-14 09:31)
·净息差下降 中小银行压力增大 (06-08 06:05)
·欧盟提出金融机构管理新方案 (06-07 08:43)
·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或将持续 (05-31 10:47)
·一季度我国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投15.5亿美元 (05-31 09:18)
·一季度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净流入6.2亿美元 (05-31 06:23)
·王兆星:目前没有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比打算 (05-17 08:47)
·沪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增长乏力 (05-16 13:04)

证券时报每日要闻
证券时报24小时热门新闻
 博客48小时热贴
 论坛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