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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四点建言场外市场信息披露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29日 06:06 作者 伍泽琳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6月29日证券时报第6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引入多层次信披;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相结合;强化券商督导责任;增设行政处罚手段
  证券时报记者 伍泽琳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办法将为建设全国统一的场外市场扫清障碍。而与此相关且备受业界关注的问题是,场外市场的监管着力点应放在哪儿,又有哪些成熟的经验值得借鉴?
  对此,多家券商场外市场业务相关人士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建言,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应是场外市场的监管重点,可考虑建立起多层次的场外市场信息披露制度。还有券商在自愿原则、券商督导责任、处罚方面也提出了各自的建议。

  多层次信息披露
  “现阶段,国内场外交易市场尚未出台统一的信息披露政策。”东莞证券场外市场部相关业务人士表示。据了解,目前业内所说的场外市场主要包括两块:一是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二是各地股权交易市场。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遍地开花的股权交易市场存在不同的制度规则。
  “未来我国场外市场应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新三板扩容后可定位为类似美国的纳斯达克,区域性柜台市场可定位为类似场外柜台交易系统(OTCBB)市场,而地方政府开办的产权交易所可定位为类似粉单(Pink Sheets)市场。对于不同层次的场外市场,可以设计多层次、有差别的信息披露规则。”长江证券场外市场部负责人宋旺明表示。
  据西部证券场外市场部门相关业务人士介绍,在美国,OTCBB市场实行的是强制性信息披露政策,而粉单市场实行的是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
  而部分业内人士表示,考虑到我国场外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先严后松”方式,例如,在场外市场建设初期宜设置相对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待到场外市场进入成熟期后,为满足更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可以降低信息披露的标准。

  自愿与强制相结合
  信息披露是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手段,信息披露越充分,对投资者的保护越有力。有业内人士表示,在现阶段,为了有效缓解场外市场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必须对挂牌公司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不过,有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大多数非上市股份公司对信息披露的成本很敏感。因此,场外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设计,应在挂牌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不同投资者之间、挂牌公司之间达成均衡。
  此外,场外市场挂牌公司普遍存在规模较小、公司治理有待完善等情况,为此,中山证券资本市场部相关业务人士建议,未来场外市场的信息披露可以采取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相结合的模式。比如,前者的最低披露标准可参照目前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模式,主要强调挂牌公司在挂牌前的信息披露,以及挂牌后的持续信息披露。
  “就美国多层次资本市场而言,从上至下采用的是渐趋宽松的信息披露制度,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制度最严格,而底层的场外市场主要靠市场自律规制。”宋旺明表示。

  强化券商督导责任
  “证券公司作为场外市场的主要中介机构,应该担当起挂牌企业信息披露的督导责任。”深圳一家上市券商资本市场部相关人士表示。
  据了解,目前国内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主办券商就肩负了督导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业内人士表示,在未来场外市场建设中有望引入做市商制度。在此背景下,完全可以借鉴美国做市商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一方面强化做市商对所报价证券的相关信息披露;另一方面也应强化做市商在敦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引导挂牌企业自愿披露信息。
  此外,部分券商也意识到,随着场外市场的发展,挂牌企业的数量也会随之剧增。在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挂牌企业要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必须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做好信息披露等工作。对身处推荐挂牌最核心一环的券商而言,不可能仅仅停留在被动督导的层面,而是要时刻跟踪挂牌企业实行终身督导。
  “柜台交易市场要求信息更加透明、及时,如果上柜公司和证券公司不能及时披露信息或者信息披露不够准确,都将面临着市场的优胜劣汰。”申银万国证券场外市场部相关业务人士表示。

  增设行政处罚手段
  目前,在我国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针对挂牌企业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推荐券商持续督导工作等内容。此外,还建议挂牌企业自愿参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但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业内人士建议,借鉴美国、韩国等场外市场的做法,未来场外市场可以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程度实行分类管理,鼓励挂牌公司超出最低标准进行信息披露的同时,还要适当对信息披露严重不足的挂牌企业实行风险警示。
  “借鉴韩国场外市场的经验,对信息披露有重大问题的企业,可以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甚至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严厉的处罚,以增强披露制度的有效性。” 华泰联合证券场外市场部相关业务人士建议。
  此外,业内人士还表示,未来的场外交易市场应该加大信息披露渠道的建设力度。为保证场外交易市场的正常运作,应在基于互联网的信息系统建设方面加大投入,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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