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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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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市场将服务当地“两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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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2年06月21日 13:55</D>
<Author>肖波</Author>
<Text>　　证券时报记者 肖波
　　近日，中国证监会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向公众征求意见。这一法规被市场人士认为是场外市场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权威人士向记者表示，《办法》是我国场外市场建设的基础规章。“监管部门为什么要把中关村代办转让系统扩容成统一监管的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那是因为2006年新的《证券法》赋予了证监会除了监管上市公司以外，还要监管公开转让的、以及公开发行股东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这意味着，从2006年开始，证监会的监管范围扩大了。所以，有必要设立一个证监会监管下的全国统一的场外市场。”
　　他表示，对于场外市场的建设，目前证监会和各方正在讨论架构问题。但是全国性的场外市场，纳入证监会监管，这是已经确定的。而现存的各地区域性市场，也应当属于场外市场的一部分，但和全国性的场外市场是一个什么关系，还在探索之中，有可能属于四板市场。除了全国性场外市场，证监会将支持一部分规范的区域性市场，服务当地的“两非”公司。
　　这位权威人士强调，《办法》出台后，场外市场由证监会监管就有了依据。但不管是场内市场还是场外市场，企业要进场都要经过证监会核准，但企业多了一个通道，上市的可以去沪深交易所，不上市的到场外市场。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上周五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交易所市场由于其限定性，不能覆盖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三农企业、创新创业企业和小微企业。建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全面而有层次地支持上述企业股本融资、股份转让、公司重组等活动，可以促进企业稳步成长，服务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证券时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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