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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加强研报质量控制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20日 05:55 作者 于扬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6月20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来源不明信息不得写入研报,市场传言不得作为研报结论依据

证券时报 记者 于扬

  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两项规则明确,不得将无法确认来源合法合规性的信息写入证券研究报告,不得将无法认定真实性的市场传言作为确定性研究结论的依据。为加强独立性,规则明确,证券分析师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据悉,两项规则对研究对象覆盖、信息收集和公司调研、研报制作、质量控制、合规审查、研报发布制作等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每个业务流程提出了相应规范。其重点是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加强质量控制和证券分析师等相关人员责任控制,维护证券研究部门和证券分析师独立性。
  为加强研报质量控制,《执业规范》要求审慎提出研究结论,避免使用夸大、诱导性的标题或者用语。此外,研报发布前应由署名证券分析师之外的证券分析师或者专职质量审核人员进行质量审核,由公司合规部门或者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的合规人员进行合规审查。
  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授权公众媒体及其他机构刊载或者转发证券研究报告的行为,《执业规范》要求刊登双方应做出协议约定,明确由被授权机构承担相关刊载或者转发责任。同时,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提供相应的后续解读服务,防止误导公众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未经授权私自刊载或者转发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
  为防范利益冲突,《执业规范》规定,证券分析师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证券分析人员应独立于销售服务人员。此外,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与外部媒体评价单一指标直接挂钩,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不得参与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考核。对于证券分析师的配偶、子女、父母担任其所研究覆盖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引入执业回避规定,或对该事实如实进行披露。对于证券分析师通过论坛、博客、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发表评论意见的行为,规则也做出相应规范。
  据悉,两自律规则发布后,协会将及时跟踪两自律规则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执业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违反两自律规则的,协会将根据有关规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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