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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纠纷调解工作启动 经济发达地区先行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12日 06:08 作者 于扬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6月12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于扬
  继上周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资格专业评价,启动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工作之后,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又颁布了《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证券纠纷调解规则(试行)》、《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三项规则,正式启动证券纠纷调解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将遵循依法、自愿、公平、保密的原则开展证券纠纷调解工作,并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重点在部分经济发达、证券经营机构集中的地区先行开展证券纠纷调解工作。在工作流程上,将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在统一规则、统一机制、统一框架下,依托36家地方证券业协会,具体开展证券纠纷调解工作。在工作方式上,将通过设置纠纷调解前置处理环节,促使纠纷双方自主协商尽快达成和解,提高纠纷处理效率。目前,协会已经开始通过地方证券业协会面向全国推荐调解员。截至发稿,地方证券业协会已经推荐了118名调解员人选,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已经开始调解员选聘工作。
  证券业协会表示,开展证券纠纷调解工作,是《证券法》赋予证券业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近年来,中央大力促进通过“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积极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开展证券纠纷调解工作,妥善处理证券业务纠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是发挥行业协会职能,加强和创新证券领域社会管理,化解证券领域社会矛盾,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的重要举措。开展证券纠纷调解工作同时也是中国证券业协会推动证券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关键步骤。
  近年来,中国证券业协会一直致力于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研究和准备工作。2011年,成功举办了中德金融专业调解制度和中日金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讨会,对境外纠纷调解制度设计和实践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解。在2011年成立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的基础上,今年又设立了证券纠纷调解中心,健全了证券纠纷调解组织体系。通过研究借鉴、实地调研和反复征求意见,明确了协会与地方证券业协会的协作机制,制定了证券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为正式开展证券纠纷调解工作做了充分的准备。
  据介绍,专业调解是国际上流行的金融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尊重当事人意愿、及时高效、低成本等特点,既有别于传统的诉讼、仲裁制度,也不同于信访投诉制度,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织部分。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行业自律组织,可充分依靠内部各专业委员会的行业专家力量,依托地方证券业协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自律规则,参照行业惯例,促使纠纷当事人达成各方均可接受的协议,妥善化解证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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