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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沪交易所加强重组股异常交易监管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09日 06:49 作者 黄婷;胡学文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6月09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后,交易所将立即启动股票交易核查程序
  证券时报记者 黄婷 胡学文
  为配合证监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深沪交易所拟订并发布《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深沪交易所指出,《通知》起草的基本理念是落实《规定》的精神,贯彻“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理念,防控股票异常交易,特别是内幕交易,在此基础上提高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效率。首先,进一步明确交易所关于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股票异常交易的核查流程,贯彻“异动即核查、立案即暂停、排除即恢复、违规即终止”的理念。其次,强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分阶段信息披露,既包括重大资产重组进展信息的分阶段披露,也包括重大资产重组进展中异常交易被立案调查信息的分阶段披露。
  《通知》共十六条,规定了整个重组程序中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暂停、恢复、终止机制,主要涉及九大要求和情形,分别是:上市公司进入重组程序的二级市场核查要求;交易所核查显示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的情形处理;停牌后至首次披露预案或草案前,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后至召开相关股东大会前,以及上市公司召开相关股东大会后至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前,重组应当暂停的情形;上市公司恢复重大资产重组进程应当满足的条件;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前,重组应当终止的情形;重大市场质疑或者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且有明确线索的举报的情形处理;上市公司在重组进程各阶段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设定“冷冻期”,发挥后续惩戒机制作用。
  根据《通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后,交易所将立即启动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程序,并在后续各阶段对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持续监管,发现股票交易明显异常的,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后5个交易日内,首次向交易所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说明相关人员是否进行股票买卖、是否构成内幕交易。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的,交易所及时将存在异常交易的结论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可自主决定是否终止重组。决定终止重组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并股票复牌,并承诺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通知》强化了上市公司在重组进程各阶段的信息披露要求。增加要求上市公司进行重大风险提示,增加要求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和草案中披露是否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此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被证监会受理后,因除上市公司以外主体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终止审核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该条款延长了原3个月的冷冻期,体现了对上市公司被证监会终止审核重组情形的更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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