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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沪交易所部署2011年半年报披露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6月30日 05:54 作者 张媛媛;黄婷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6月30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上市公司在半年报披露前30日尽量不接受投资者调研、不公布股权激励等敏感信息
  证券时报记者 张媛媛 黄婷
  深沪交易所今日发出通知,要求各上市公司做好2011年半年报披露工作。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于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的披露工作,无法在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披露工作的,应在8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深交所规定,上市公司201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仅以现金分红方式的除外),以及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者,则应当审计;上交所规定,公司在本次半年度报告中因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证监会的要求,在半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披露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深交所通知强调,在本次半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半年度报告内容。在此期间,上市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半年度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必要时应当在向外报送前先行披露公司半年度相关财务数据。通知特别指出,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开展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等活动。
  上交所通知指出,上市公司应当在半年报中披露公司委托贷款情况,包括贷款对象、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公司证券投资的情况;公司参股非上市金融企业的情况;以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通知要求,如果上市公司半年度业绩在半年报披露之前被泄漏,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公布半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上市公司应密切关注外部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以及自然灾害对公司的影响,并在半年报“董事会讨论与分析”部分充分披露导致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变动的具体因素及影响,说明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风险以及下半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风险应对措施。
  通知还要求,在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半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或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此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不得转让其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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