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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警示炒新风险 督促券商履职尽责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09日 06:11 作者 胡学文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5月09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深交所在继续探索论证抑制炒新措施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了抑制炒作新股行为的力度。同时,深交所也要求各会员单位切实做好客户管理工作,督促证券中介机构在抑制新股炒作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发挥更重要的职能作用,夯实证券公司创新发展基础。
  据介绍,3月份以来,深交所进一步加大了对炒新账户的监管力度,对频繁参与新股炒作的个别账户采取了上报证监会查处或者限制交易措施。总体而言,新股炒作的严重危害正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识,炒新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但是,部分投资者仍然存在盲目参与炒新的行为,从深交所统计数据看,近期参与炒新的账户整体亏损,中小散户亏损程度较高。截至5月7日,今年深市共上市56只新股,从投资者结构看,首日买入股数在1万股以下的个人投资者占比49.83%;从盈亏情况看,首日买入新股的个人投资者整体亏损,其中买入股数在1万股以下的个人投资者中54%亏损,占所有个人投资者亏损金额的84.62%。从新股首日涨跌幅情况看,无论是涨幅较高的新股还是跌破发行价的新股,中小散户均亏损较多,例如:以首日涨幅在50%以上、30%至50%、30%以下及跌破发行价的新股分别统计,首日买入1万股以下的个人投资者亏损面分别为57.61%、56.52%、53.69%和51.33%,买入首日涨幅越高的新股,亏损越严重。
  深交所指出,抑制炒新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工作尤为关键。
证券公司的规范自律、诚信尽责是创新发展的前提。按照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要求,证券公司应承担起行业责任、市场责任和社会责任,加强自律,强化监管,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要加大力度、确保质量,切实落实3月12日证监会机构部《关于证券公司切实履行职责,防范和抑制新股炒作行为的通知》提出的四项要求: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向投资者讲清、讲透盲目炒新的风险和危害;切实承担保荐和承销责任,不做新股“三高”推手;坚持价值投资,自营和资管业务不跟风炒作;发挥专业优势,不断提高投资顾问、研究报告的质量。近期,深交所正在联合证监局举办一系列以“透明性·理性·适当性”为主题的会员营业部投资者保护培训交流活动。下一步,深交所将继续推动会员单位完善客户管理系统,建立产品分类评价体系并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促进各市场主体归位尽责。(胡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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