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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首单有望花落浙江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08日 05:50 作者 沈宁;朱凯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5月08日证券时报第6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沈宁 朱凯
  证券时报记者昨日从上交所获悉,该所最新核定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试点办法指出,名下各类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将获准参与。相关人士表示,私募债发行主体的选择比较困难,但浙江省内企业的积极性非常高,“第一单”有望花落此处。
  这份最新核定的试点办法指出,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机构投资者,为银行、券商、基金、信托和保险公司等。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上交所将允许资产规模符合要求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私募债认购。其具体条件为,个人名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且具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经验。
  对此,受访的华泰证券相关负责人认为,监管部门本意希望通过推出高风险债券使市场更加成熟,此前我国债券市场几乎没有违约,但私募债推出后不排除会出现违约现象。出于对风险控制的考虑,深交所并未对个人开放。上交所提高个人入市门槛,则是考虑到这些资金规模较大的个人,其风险控制能力或不亚于机构投资者。
  上述试点办法指出,在上交所备案的私募债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发行人取得备案通知书后,应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符合证监会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规定的情况下,私募债发行人可为债券设置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权的条款。对此,兴业证券固定收益部分析师蔡艳菲表示,这一规定为券商及发行人企业提供了很大的创新空间。具体而言,承销商及投资者可能会更关注那些具有潜在首次公开募股(IPO)可能性的企业,其发行的私募债也会因此炙手可热。
  证券时报记者通过相关渠道了解到,对于私募债融资,中小企业众多的浙江省非常积极。但同时,监管部门也面临着“两难”选择,如果发行主体规模较大,对于发行利率将会很敏感;企业规模偏小的话,单个募集资金量势必较小,这样又很难实质解决其融资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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